【生活法律】警械何時可以用?

Written by on 2019-08-01

最近,新竹地院就一件警察在執行職務時,持槍射擊造成嫌犯死亡的過失致死案件宣判,員警判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為什麼員警在執行職務使用警械,最後會構成刑事犯罪?警械的定義是什麼?什麼時候可以使用?使用的時候,要注意什麼?今天的生活法律,我們來談談警械的使用。此外,我們也會順帶提到,警械可以買賣嗎?

一、什麼是警械呢?

針對警械使用的規範,有一部法律稱為「警械使用條例」。當中,針對警械的定義是: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至於警械的種類及規格,則是授權給行政院來決定。行政院依照這個授權,制定了「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包括警棍、警刀、警槍、瓦斯器械像是瓦斯噴霧器、瓦斯槍、電器器械像是電集棒、噴射器械像是瓦斯粉沫噴射車、應勤器械像是警銬等。

二、什麼時候可以用?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的時候,要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的警徽或身分證件,除非是情況急迫的情況。
另外,警械區分成棍、刀跟槍,依照殺傷力跟功用的不同,可以使用的時機也不太一樣。
以警棍來說,可用在指揮交通、疏導群眾跟戒備意外。另外,如果是為了協助偵查犯罪、需要以強制力執行的時候;依法令執行職務而遭受脅迫時;或發生更嚴重的情形。使用警棍來制止適當時。

以警刀跟槍械來說,使用的情況比較侷限一些,必須有下面幾種情形: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也就是為了協助偵查犯罪、需要以強制力執行的時候;依法令執行職務而遭受脅迫時),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另外,在執行取締、盤查勤務時,有必要可以命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檢查有沒有兇器,當遇到抗拒而受有突擊疑慮時,也可以使用警械。

三、使用槍械的條件更嚴格

相較於警棍、警刀而言,槍械的殺傷力更大。依照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規定,應該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可以逾越必要程度。
這裡所講的必要程度,事實上也就是我們耳熟能詳的比例原則,要看看有沒有比開槍更小侵害的手段,可以達到一樣的目的。要達到的目的和開槍可能造成的損害相比,有沒有輕重失衡。

四、使用警戒還要注意什麼呢?

除了上面提到的要件外,當使用警械的原因已經消滅,應該立即停止使用。使用的時候,要注意不要傷到其他人。除非是情況急迫,要注意不要傷到人的致命部位。

五、使用警械的法律效果

當警察使用警械合乎上面的規定時,這就屬於依法令之行為,那依照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阻卻了違法。
但是,如果使用警械沒有符合上面提到的規定,比如說使用槍械不符合比例原則,沒有必要性,持槍造成死傷的員警,還是可能會構成刑法的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等的刑事責任。

六、警械造成死傷,要賠償嗎?

首先,如果警察人員合法使用警械,導致使用警械對象以外之無辜善意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其次,如果警察使用警械並沒有符合上面提到的要件,導致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也是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最後,當警察違法使用槍械,出於故意時,各該級政府可以求償。

七、警械可以買賣嗎?

最後,要跟大家講幾個簡易庭常見跟警械有關的案件類型。有些朋友覺得警棍很炫,於是買伸縮棍、甩棍來防身。那因為有購買的需求,也有人會在就在網路上賣起來。但只要是被定義成為警械的物品,是不可以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的,不然就可以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

過去法院曾經裁罰過的案例包括:甩棍(伸縮三節警棍、鐵質伸縮警棍)、手電筒式電擊器,這點要請民眾注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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