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常見之與財產犯罪相關案件

Written by on 2019-07-19

一、詐欺罪:
詐欺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人須有不法所有意圖及詐欺故意,而行使詐術,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處分財產,且行為人獲利與被害人交付財物間須要有因果關係。

(一)詐欺的對象,不限於對人,對機器也可以

Q1.在收費停車場為了省停車費,抽取新停車卡,以減少繳費時數,是否構成詐欺罪?
A:肯定,依行為人施用詐術的對象是人還是繳費機器,分別構成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或刑法第339條之1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不法利益罪。
Q2.承上題,上開為了逃避繳交停車費而抽取停車卡之行為,是否會構成竊盜罪?
A:不會,因為行為人抽取停車卡的目的是為了少繳費,並非為了將該停車卡占為己有,所以不會構成竊盜罪。
Q3.在收費停車場為了省停車費,而緊跟在他車輛後方,在柵欄放下前離開停車場,是否構成詐欺罪?
A:會。停車柵欄之目的,係收費停車場為管控車輛收費情況所設,如果以跟車的方式尾隨出場,即可評價為第339條之1之不正方法,而會該當本罪。

(二)詐欺的行為,須屬交易上會被評價為詐術之行為,且被害人須因此詐術之行使而陷於錯誤,如會該當本罪。

Q4.單純親友間借錢不還,是否會成詐欺罪?
A:不會。因為親友間借款,通常是以手頭緊需周轉為由,由被害人通常是因為親友關係,基於此信賴基礎為由,才借款,因此難謂行為人有施用什麼詐術,或被害人因為行為人的借款理由而陷於錯誤。但若在極端的情況,比如行為人的信用很差,被害人根本沒有意願再幫忙,但行為人虛構其親友住院需醫藥費,此時因此借款的事由根本不存在,行為人也知道不編造此事由根本借不到錢,若因此影響被害人借款的判斷,這時即會構成本罪。
Q5.不作為,是否會構成詐欺罪?比如說屋主或房仲在售屋時,未告知買方大樓頂樓有基地台、鄰近地區有變電所,或者知道房屋兇宅,其至為海砂屋、輻射屋而不告知,是否會構成詐欺罪?
A:不一定。關於售屋時屋主或房仲的告知義務,實務上基於無列舉告知之可能,且購屋者亦有一定的瞭解屋況及鄰近地區的義務,來判斷屋主或房仲的告知義務,比如售屋時未告知買方社區頂樓有基地台、鄰近地區有變電所,因為這些東西都是買方可以簡易的方式調查得知,因此若賣方無經買方詢問而故意隱匿之情形,故通常不會評價為詐術。至於是否由兇宅,以往早期法院的見解,曾有以個人的信仰不同,是否為兇宅不見得會影響居住的意願或屋價為由,而認為非詐術,但隨著時代的演進,亦有認為故意不告知屬詐術,惟若有經買方詢問而故意隱匿之情形,則會被評價為詐術。至於海砂屋、輻射屋,因為已涉及到客觀上使用安全的欠缺,故不論有無經買方詢問,只要故意隱匿,通常會被評價為詐術。

二、背信罪:
背信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人主觀上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客觀上在為他人處理財產上事務,而違反委託所託,致生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

背信罪的構成,前提要行為人受他人處理財產上的事務

Q6.單純的買賣關係,一方蓄意不履約,是否會構成背信罪?
A:不會。因為不管是買方或賣方,對於買賣契約本身,都是在處理自己的事務,並未受他方委任處理財產上事務,故不會構成本罪。
Q7.雖受他人委託,比如說受他人委託照小孩,但因照顧不周而使小孩受傷而支出醫藥費,或論及婚嫁情侶悔婚,致他方受有酒席等損失,是否會構成背信罪?
A:不會,因為行為人並未受託處理財產上事務,而如前例,除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外,並不會構成背信罪。

三、竊佔罪:
竊佔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人主觀上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破壞他人對不動產的持有,而建立新的持有為要件。

竊佔罪的客體,須為他人所有的不動產?

Q8.自己與他共有人的不動產,是否為竊佔罪的犯罪客體?亦即,未經過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排除其他共有人使用,而占共有土地的一部或全部,是否會構成竊佔罪?
A:會。共有人雖為土地所有權人之一,但就共有的土地而言,他共有人的土地仍屬他人的土地,故未經他共有人同意,而使用共有土地,可能構成竊佔罪。至於若土地未經分管,而行為人占用的面積未超過其持分,比如共有人有5人,其中一人只占用其中5分之1來種菜,通常我們會以系爭土地既未經過分管,且行為人占用的部分未超過其持分,來認定他沒有竊佔之故意。
Q9.若共有人一直無法達成分管的協議,那麼共有的土地不就不能使用,而只能荒廢在那邊?
A:依現行民法物權篇及土地法,只要多數決,亦即持分及共有人人數均超過二分之1,或都持分超過三分之二,即可以決定共有物的管理及使用方式,亦可決定出售共有土地,只不過管理及使用的收益或出售的價金,須依持分分給不同意的共有人。而共有人若對分管的方或出售的條件不滿,亦可選擇聲請法院裁定變更分管方式,或聲請裁判分割,或聲請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共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