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罷工、團體協約跟禁止搭便車條款,是什麼呢?

Written by on 2019-07-02

從108年6月20日起,長榮空服員開始罷工,直到今天節目播出為止,罷工仍然持續進行中,今天的生活法律,我們來聊一下什麼是罷工、什麼是團體協約,以及這次雙方爭執頗大的禁止搭便車條款。

什麼是罷工?
罷工規定在勞資爭議處理法裡,指勞工暫時拒絕提供勞務,是為了達成主張,透過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和事業對抗的一種爭議行為。由於雇主和勞工之間有實力上的差距,勞工基本上沒有什麼籌碼可以跟雇主談判,因此賦予勞工的罷工的權利,讓勞工有更好的地位來跟雇主協商。

雖然罷工是勞工的權利,但行使這個權利,要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否則就可能會是違反勞動契約的曠職,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曠職三日是一種懲戒性解僱的事由,雇主甚至不用給付資遣費就可以要曠職的勞工走人。

罷工有什麼程序?
罷工的要件有三:
1.關於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勞資爭議處理法裡面規定了兩種勞資爭議,包括調整事項跟權利事項,調整事項是指對勞動條件的維持或變更,像是主張9條航線改為過夜班避免疲勞值班、國定假日出勤給付兩倍工資或是增加日支費等勞動條件,這是可以屬於可以罷工的勞資爭議。另一種是權利事項,是指基於法令、團體協約跟勞動契約的權利義務關係,這些都是可以透過訴訟程序來確認的,不屬於可以罷工的爭議,勞工應該依法來實現權利。簡單的來說,雇主沒給付約定的薪資,這種情況下,勞工應該依法、依約定來請求給付薪資,不能透過罷工的手段。但如果勞工覺得約定的薪資福利太差,希望爭取更合理的勞動條件,這種調整事項,就可以透過罷工來跟雇主爭取。
2.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不成立。
3.經工會會員過半數表決同意:罷工必須要經由「工會」的會員,以直接、無記名,經過全體過半數同意的情形下,才可以「工會」宣告罷工、設置糾察線。

什麼是工會?
大法官在釋字373號解釋指出:從事各種職業之勞動者,為改善勞動條件,增進其社會及經濟地位,得組織工會,乃現代法治國家普遍承認之勞工基本權利。

組織工會的權利,源自憲法第14條人民結社自由的範圍,而且依照憲法第153條第1項,國家應該制定保護勞工的法律、實施保護勞工的政策。

工會,是由勞工組成,目的在於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以及改善勞工生活。任務包括團體協約締結、修改或廢止,勞資爭議處理..等等符合上述目的相關事項。

工會有幾種?
工會的組織類型規範規定在工會法中,總共有三種:企業、產業跟職業工會。
1.企業工會:同一廠場、事業單位、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企業,或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的勞工,企業工會以組織1個為限,像是華航本身有中華航空公司企業工會。
2.產業工會:相關產業內勞工,比如桃園產業總工會。
3.職業工會:相關職業技能勞工,需要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同種類1區域以1個為限。

這次發起長榮空服員罷工的是桃園巿空服員職業工會,和2016年的發動華航空服員罷工的工會相同,今年2月發動華航機師罷工的則是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都是第三種職業工會。

每一種勞工都可以罷工嗎?
有些職業的勞工有特別的限制。

教師、國防部及學校所屬、或特定影響大眾生命、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事業,比如自來水事業、電力燃氣供應業、醫院、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的相關事業,要簽訂「必要服務條款」;第一類電信業務要能維持基本語音通訊不中斷的情況下,工會才能宣告罷工。

什麼是團體協約?
團體協約規範在團體協約法,是指:雇主和工會間,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的書面契約。

團體協約可以約定工資、工時、津貼、獎金、調動、資遣、退休、職業災害補償、撫卹等勞動條件,以及其他合意事項。

可以和雇主協商的工會,如果是企業工會,因為就是同一家企業內勞工組成的,並沒有問題。但如果是其他兩種產業、職業工會,因為成員會來自許多不同的公司,會有特別的門檻來確保代表性。

以這次的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而言,工會的會員可能有華航、長榮的空服員,團體協約法規定職業工會的會員受僱於長榮的人數,要超過長榮雇用同類職業技能勞工的1/2以上,才可以跟簽訂團體協約,否則就不具有代表性。

有協商資格的工會和雇主簽訂之前,應該依照章程的規定,或經一定比例的會員代表或會員同意,工會也可以取得一定比例會員的書面同意來跟雇主締約。

團體協約有什麼效力
協約所約定的勞動條件,會成為雇主和工會勞工間的勞動契約內容。原本勞動契約相異之處,無效,以協約約定代替。有個例外是,如果相異之處,是團體協約所容許或為了勞工利益而變更的條件,在團體協約未禁止的情況下,還是可以有效。

團體協約的效期有多長
團體協約法依照工會和雇主的約定,有三種可能的期限:定期、不定期跟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

但即便是訂下一個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依法也不能超過3年。如果沒有約定期限,在簽訂1年後,雙方都可以隨時終止。

什麼是禁止搭便車條款
禁止搭便車條款規定在團體協約法第13條:
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支付一定之費用予工會者,不在此限。

禁止搭便車條款,是為了讓更多人願意加入工會和雇主主張權利,如果不用加入工會、繳納會費、參與罷工,冒著被公司貼上標籤、秋後算賬的風險,就可以獲得同樣的福利,那工會可能會招不到會員,可能也不會有勞工願意罷工來爭取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