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駭客入侵,害人不淺!

Written by on 2019-06-26

*生活與法律-駭客入侵,害人不淺

*相關新聞資訊:
108.6.25 銓敘部證實 59萬筆文官個資遭外洩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890776

108.6.25 銓敘部外洩59萬筆個資 調查局積極追駭客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832834

*法律問題Q&A:

Q:在刑事案件上,駭客入侵常見的種類為何?
A:
1、未經許可,登入他人帳號、密碼,瀏覽他人電子郵件、通訊軟體、網頁內之文章、照片、影片等。
2、盜用他人帳號、密碼,瀏覽他人電子郵件、通訊軟體、網頁內之文章、照片、影片等。
3、以上列兩種方式,進入他人通訊軟體、網頁內,冒用他人名義,刊登文章、照片、影片等。
4、以釣魚、病毒等工具程式,非法侵入他人電子郵件、通訊軟體、網頁,盜取其內之資料(包括個資),甚而販賣圖利。

Q:駭客入侵之刑事責任為何?
A:
1、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2、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刑法第360條: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4、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10條:行使偽造或變造「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5、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或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6、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之個人資料,或違反主管機關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7、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2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8、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9、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Q:如何防範個人資料或文章、照片等被無故盜用、變更、刪除、偽造?
A:
1、避免將自己電子郵件、通訊軟體之帳號、密碼交給他人使用。
2、避免點入社交電子郵件或是釣魚網站、不明網站。
3、加強資訊安全維護,個人得加裝防毒軟體,機關團體則除加裝掃毒軟體外,亦應修補網站相關程式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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