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如何請求賠償?

Written by on 2019-06-10

今天我們來談一下,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如何請求賠償。

一、民事損害賠償
原則上來說,犯罪行為如果有被害人的話,通常同時存在民事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舉例來說,因為過失發生車禍,導致被害人受傷,在民事上的評價就是一種侵權行為的樣態,因為被告過失導致被害人的身體權受到傷害。也因此,被害人本身就可以獨立的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損害。

這裡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請求權時效,依照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換言之,被害人必須在知道後的兩年內,提起訴訟,不然請求權如果因為時效消滅,當被告進行時效抗辯,被害人就無法請求損害賠償了。

二、請求權消滅是什麼意思?
有個法諺是這樣說的:法律幫助勤勉人,不幫助睡眠人。如果一個債權,太久沒有行使,法律可能就不再保護。而且也會因為時間過太久,導致舉證很困難,因此民法設計了所謂的消滅時效的概念。如果一段時間沒有行使,債務人就享有一個抗辯權,可以對抗債權請求權。一般債權的消滅時效是15年,但民法針對一些類型,設計有比較短的時效,像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就只有從知悉時2年、行為時起算10年。

不過,當時效完成後,債務人還是要主張時效抗辯,才可以對抗。比如我們剛剛講到的車禍例子,侵權行為的時效是2年,如果被害人在知道加害人的加害行為2年後才提起訴訟,在法庭上被告可以主張時效抗辯,但如果被告沒有主張,法官也不能直接說時效完成,然後判決原告敗訴。

我們再舉個例子,電信公司可能過了好幾年,才發現過去有筆帳款沒有繳納,然後又跑來找你討,甚至告上法院。依照實務見解,電信費可能屬於因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時效只有2年,當電信公司對你提起訴訟,請求好幾年前的手機費,即便你不想去開庭,也要寫個狀紙過去,表示主張時效抗辯,這樣法官才可以作為判決的基礎。

三、被害人已經很可憐了,還要繳裁判費嗎?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開始是由刑事庭受理,應該和刑事訴訟同時判決。對刑事庭法官來說,可能因為帶民事訴訟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可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這也是實務上比較常見的情形。當附民的案件移送到民事庭後,就跟一般的民事事件一樣,而且在移送過去時,不用繳納裁判費。

四、什麼時候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開始的時點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之後,也就是法院受理檢察官的起訴或聲請建議判決處刑後。當被害人收到地檢署的起訴書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時,如果馬上就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給法院,可能卷證還沒移送到法院分案,刑事訴訟程序等於還沒開始。這當中的空窗期,要麻煩大家注意一下,在起訴後稍微等一下,問問法院是不是已經分案。

最後可以提起的時點則是在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此外,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到提起上訴前的這段時間,也不能提起。

五、要怎麼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原則上來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需要以書面提起,跟一般的民事訴訟一樣。一定要記載被告是誰、聲請是什麼以及相關陳述或證據。所謂的聲明,就是你要請法院判什麼。比如,一場車禍造成的損失可能有醫療費用、不能工作損失以及精神慰撫金,你想請求5萬元,聲明就是: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萬元。如果在撰寫上,有什麼疑問,法院的訴訟輔導科都會很樂意的回覆您。

六、我都提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什麼法院還要我繳納裁判費
剛剛提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不用繳納裁判費的。不過這個範圍,只有限於刑事庭移送到民事庭的那個時間,如果移送到民事庭後,才又追加損害賠償的範圍,這個追加的部分,還是需要繳納裁判費。其次,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一場侵害發生,其中有些部分會構成犯罪、有些不會。舉例來說,因為車禍發生的損害如果造成身體的傷害,會構成過失傷害;但是對車的損害,刑法相關的罪名是毀損罪,毀損並不處罰過失,也不會在起訴的範圍,如果說被害人想要一併的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處理車子的損害賠償,當然也是可以的,只是說這部分需要另外繳納裁判費,就不在原來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

七、附帶民事訴訟只能告被告嗎?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的規定是: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不限於被告,也包括其他依民法負損害賠償的人,但什麼時候會遇到這樣的狀況?

舉例來說,媽媽嘴案裡面,被告是謝依涵,但家屬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被告除了謝依涵外,還有雇主,這是因為依照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當受僱人也就是謝依涵在執行職務中,侵害他人權利,除非選任監督已經相當注意,或即便相當注意也無法避免,否則雇主會是其他依民法負損害賠償的人,被害人也可以對雇主一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