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發生法律糾紛,一定要上法院嗎?

Written by on 2019-05-06

許多朋友會覺得發生法律糾紛,上法院似乎是無可避免的事情,其實並非如此,有許多方法可以不用上法院,就解決爭議喔,今天我們來談一下訴訟外的紛爭解決。

假設甲跟乙發生車禍,雙方都有過失,甲受傷、乙車子壞掉,他們有幾種解決問題的方式呢?

第一種情形:自行和解
甲跟乙可能找一個週日上午,在咖啡廳裡面坐下來討論賠償問題,最後達成共識,甲跟乙用多少錢和解,來解決車禍紛爭,甲也願意不提起刑事告訴,這樣我們說雙方成立了和解契約。和解,依照民法第736條規定,是指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本質上是一個約定、契約,雖然可以拘束雙方,但是如果一方後來不履行,那另外一方還是要到法院起訴,請求依照和解契約履行。而且,甲雖然承諾不提起告訴,但這也是一個契約約定,並沒有妨礙甲行使告訴權,只是說甲如果還是提起告訴,這樣就違反雙方的契約約定,乙可以請求違約的損害賠償。但大家也不要擔心,因為和解是雙方你情我願達成的,遇到成立和解契約,也都依約履行,但事後一方又提告的情況,十分罕見。

第二種情形:調解委員會
甲跟乙可能因為歧見過大,所以無法達成和解,這種情況下,受傷的甲可能會提起過失傷害刑事告訴,車損的乙可能會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甲的部分,當檢察官介入偵辦時,可能還是會問問甲跟乙有沒有調解的意願,如果有的話,可以轉介到鄉鎮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如果當甲跟乙在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會將調解書送法院核定,一旦法院核定完成後,依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的規定,雙方就不能再起訴、告訴或自訴,也跟民事法院的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如果一方沒有依約履行金錢給付的話,另一方可以直接拿去強制執行。如果已經提起告訴或自訴,像是本案的甲已經提告經檢察官受理,在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後,視為在調解成立時,已經撤回告訴或自訴。

這邊有個重點是,調解書必須載明同意撤回意旨,而且要清楚,之前有個新聞是雙方在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當中只記載「聲請人同意拋棄本件民事其餘請求權,並自調解成立之日起不追究」,法院認為這裡的不追究代表甚麼意思,是不追究民事、刑事,還是都不追究,結果法院認為記載不夠詳實而不予核定。所以這裡一定要很清楚的記載,不追究甚麼,除此之外也要寫下撤回告訴的意思。

當然,甲跟乙也可以在起訴前,就先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不一定要提告到地檢署後,才由檢察官轉介。有些朋友可能會擔心說,告訴乃論之罪要在六個月內提告,萬一調解幾個月,一晃眼就過告訴期間,該怎麼辦,這個可以不用擔心喔。鄉鎮市調解條例有規定說就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像本案的過失傷害,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甲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的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第三種情形:上法院
假設前面兩種情況都失敗,還是歧見過大,所以無法成立。檢察官認為乙就甲的傷害有過失,因此起訴乙過失傷害罪嫌,案件來到法院刑事庭。那乙告甲車損的部分,案件也來到法院民事庭。其實雙方都還有磋商的機會。

首先,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都可以在法院調解,法院會有調解委員協助,當甲跟乙在調解委員那邊,商談妥適,調解筆錄經法官確認後,這個調解筆錄就有和確定判決同一的效力。除此之外,民事訴訟法也有規定特定案件,在起訴後須先行調解,像是請求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簡易訴訟程序。

其次,民事案件中,如果調解不成立,雙方來到法官面前,法官也可以試行和解,雙方如果願意各退一步,也可以成立訴訟上和解,這裡的和解和前面提到的和解契約不太一樣,在訴訟中有法官參與的和解和前面的調解,效果是跟確定判決同一效力。換句話說,如果雙方之後違約,那就不用再告了,直接拿和解筆錄去執行,等於是法官已經判完。

其他類型的爭端解決機制
前面是以車禍為例子,還有一些特別法律都有調解的相關規定。像是消費爭議有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30條、著作權爭議有著作權法第82之2條、公害糾紛有公害糾紛處理法第30條、性騷擾事件有性騷擾防治法第18條,以上成立的調解經法院核定後,都跟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不只是單純的和解契約。

另外,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成立的調解、仲裁,雖然沒有跟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但經法院裁定後,就可以做為執行名義,拿去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

另一個重要機制:仲裁
所謂仲裁是指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或仲裁庭仲裁,仲裁判斷在當事人之間,有跟確定判決同一效力。經過法院裁定執行後,就可以直接強制執行。甚至當事人也可以書面約定,不用經過法院裁定,就可以強制執行金錢給付、特定動產交付的仲裁判斷。

仲裁常見在許多工程契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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