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我國的犯罪被害補償金制度

Written by on 2020-02-27

很榮幸再次與各位聽眾空中相會,茲就我國的犯罪被害補償金制度,再進行以下的介紹:

Q:補償金有金額限制嗎?
A:【三種補償金得申請之項目以及最高金額】
1.遺屬補償金: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2.重傷害補償金: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被害人因受重傷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3.性侵害補償金: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被害人因受性侵害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Q:申請人的資格?
A:【申請人的資格】
1.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的遺屬。而「遺屬」申請補償金的順序,第一順序是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順序是祖父母,第三順序是孫子女,第四順序是兄弟姊妹,順序在先的優先。
2.因犯罪行為受重傷之本人。
3.性侵害犯罪行為的被害人。

Q:申請表格
A:【申請書】
•犯罪被害暫時補償金申請書
•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書
•犯罪被害補償金覆議申請書
(可至『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檢察機關業務-二審』項下下載)
【其他】
•犯罪被害補償金請領書(可至『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檢察機關業務-一審』下載)

Q:犯罪被害補償金是不是不論時間過了多久都還可以申請?
A:不是,申請是有期限的。從知道有犯罪被害時起二年內沒有提出申請,就不能申請。此外,從犯罪被害發生時起已過五年,也不能申請。

Q:我提出申請後多久會下來?
A:可能不會如想像中的那麼快。雖然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7 條有規定做成決定之期限為3 個月(自收受申請書時起),但實際上因補償金審議跟犯罪案件證據蒐集、案情發展、刑事訴訟、民事賠償訴訟的進行有關,還要調查申請人是不是有領到汽車強制責任保險金、勞保、農保或漁保等這些社會保險,因此大部份都會超過3 個月才決定。

Q:但是我有急用怎麼辦?可以催補償金快點下來嗎?
A:補償金的審議有一定的程序,有時候也急不來。但在犯罪被害補償金的規定中,還有一種措施叫做「暫時補償金」,也就是在所申請的補償金還沒下來之前,可以先暫時申請一部分補償金來應急。所以如果有急用,申請「暫時補償金」是一個方法。不過「暫時補償金」還是要經過審議委員會的審議決定。還有,如果「暫時補償金」多過於後來決定補償的金額,或申請的補償被駁回,那就必須返還差額或全數返還。

Q:所以如果我申請補償金就可以領到最高金額嗎?
A:不是,補償金核發須經過審議:是否補償或補償金額多寡,都要經過審議委員會開會決定,所以是否可以申請補償金以及金額多寡,各個案件皆不相同。

Q:補償金不是有規定各項補償金額,為什麼還要審議委員會決定補償多少?
A: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所規定的每類補償金金額是「最高金額」,換句話,該項金額最高就只能領到這麼多。譬如說殯葬費用,規定「最高金額」是30 萬元,所以可能領到的金額最多就是30 萬元,也可能領到的不足30 萬元。所以要補償多少,不會只依規定的最高金額補償,還要考慮申請項目的核給適不適當、是否有需要扣除或不補償的情形,以上這些都需要審議委員會的審議決定。

Q:什麼情形下,有所謂不全額補償?
A:譬如有些被害事件的發生,被害人也有過失,或補償被害人有不恰當之情形的時候,可能就會只補償一部分或全部都不補償。這是因為當被害人有參與或誘發犯罪的情況,卻還是給予全部補償,恐有違公平正義,因此才設有這樣的規定。例如,是被害人先暴力討債,致加害人在受到言語恐嚇後,進而反擊,而殺害了被害人。

Q:若已經拿到加害人的賠償了,是否就不能再申請補償金?
A:還是可以申請的,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是被害人的權利,因此就算已獲得加害人的賠償,還是可以提出申請。只是因為已從加害人處獲得的賠償會被減除,所以申請後得到補償金的機會不高或者金額會比較少。

Q:那已有領到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或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想再申請呢?
A:還是可以申請,只是獲得補償金的機會不高。已領到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因皆屬於社會保險,所以在犯罪被害補償金審議時會被減除。如果初略計算後,申請已無餘額,就可以考慮不申請。

Q:為什麼申請的補償金經過審議後會變少了?
A:補償項目需經審核適當與否。譬如說申請殯葬費用30 萬元,審核時通常會參考一般民事法院的見解,若認為是不適當的,項目就會被扣除,譬如陣頭、辦桌的花費,在實務上就屬非必要的花費,不會被准許。另外有些情形是要減除或可以不給予補償的,這都會使得申請的補償金減少。

Q:為什麼這麼麻煩,審議時還要參考民事法院的見解呢?
A:在國家支付補償金費用予被害人後,會向加害人要回來。而當國家依法律程序向加害人要這筆補償金的時候,加害人若對補償金金額有意見,依照法律規定是可以在法院民事庭表示異議的。這時,法院會依訴訟程序審理。所以有關補償的金額及項目大多會以民事法院之見解作為審議的參考。

Q:為什麼法定扶養義務的費用規定是100萬元,卻沒領到這麼多?
A:犯罪被害補償金規定的金額都是「最高金額」,所以100 萬元是最高可以領到的金額。扶養費用審議時通常會依照民法的規定及民事法院計算的方法計算出來(計算公式是扶養費用的基數乘上受扶養人依內政部生命表所認定的平均餘命年數再除以扶養義務人人數),因此扶養費用的基數(一年或一個月的扶養費用)、受扶養人平均餘命的年數、扶養義務人的人數等,都會影響計算出來的扶養費用金額。所以如果扶養費用的基數、受扶養人平均餘命的年數比較低,或是扶養義務人的人數比較多,計算出來的扶養費用就會比較少。

Q:為什麼精神慰撫金規定是40 萬元,卻沒領到這麼多?
A:因為補償金規定的金額都是「最高金額」,所以40 萬元是最高可以領到的金額。精神慰撫金並不像扶養費是可以用公式計算的,通常審議時會審酌實際加害的情形、被害人受到精神上痛苦的程度、被害人或遺屬的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並斟酌加害人的經濟狀況、犯罪責任的程度等情況來做一個認定,所以不一定能領到40 萬。

Q:有提供諮詢的窗口嗎?
A:各地方檢察署為民服務中心或司法保護據點,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本會暨所屬各分會】,各分會皆設點於各地方檢察署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