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對人比中指之法律責任

Written by on 2020-02-04

新聞發想: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030824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
中華統一促進黨今(5)日在台北街頭滋事,痛毆42歲男藝人柯宇綸,路人見狀連忙協助錄影存證,雙方事後雖至派出所達成和解,但影片目前在網路發酵,不少網友見到統促黨的行徑,回憶起該黨2018年9月也曾有此惡行,憤怒砲轟「滾出台灣!」
臉書粉專「打馬悍將粉絲團」、「公民廟口-立委在做天在看」、「公民1985行動聯盟」均貼出路人拍攝影片,當中能見5名統促黨成員在台北市光復、南京路口將柯宇綸團團包圍,眾人對著柯叫囂,並出拳痛毆其頭部與上半身,甚至還有成員拿出手機直播,現場有民眾見狀連忙出面勸架。
柯宇綸事後在臉書對此表示,當時見到統促黨選舉車經過,朝對方比中指,車上的人也回敬中指,不料後來一行人下車滋事,對方主張我用隨行腳踏車衝撞,朝自己頭部毆打6、7拳,雙方到警局作筆錄後握手言和,柯呼籲,「希望大家都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好好投下心裡神聖的選票。」
網友回憶起2018年9月16日,統促黨也曾在台北街頭被國中女學生比中指,當下竟下車攔阻女學生去路並痛罵3字經,網友們不能接受統促黨的暴力橫行,大罵「太可惡!已經當台灣成中國了嗎?」、「能想像讓統促黨在台灣壯大,台灣會變成什麼樣子嗎?」、「我若在現場,我1個人把他們全滅了」、「政府應該硬起來!把他們瓦解」。

Q&A:

(一)對人比中指會有法律責任嗎?
●刑法第309條規定: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如果比中指的地方是在公共場所,有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09條之犯行。

(二)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指的「公然」及「侮辱」的意義為何?
● 按刑法上所稱「公然」,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參照)。
● 「侮辱」,乃係以抽象言語、舉動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客觀上有損害他人人格之行為而言。
● 在馬路邊以「比中指」之不雅手勢侮辱他人,因為馬路為任何不特定人均得自由往來通行之處所,即足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 ,且「比中指」係屬粗鄙之舉動,圖以輕蔑、攻訐他人之人格,使人感受難堪。

(三) 司法實務上會因為公然對他人比中指而判刑嗎?
●臺北地108年度簡字第2641號判決: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北地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234號判決: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如果比中指的對象是執法中的警察,那刑責有不一樣嗎?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臺北地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929號判決: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員警二人給付損害賠償(各1萬5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