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營業秘密法與偵查審理的保護

Written by on 2020-02-04

2019年的最後一天,立法院三讀通過營業秘密法修正案,新增檢察官可以在偵查中對案件關係人核發偵查保密令,避免偵查過程中造成的營業秘密外洩。今天的生活法律,我們來談談什麼是營業秘密,需要符合哪些要件?為什麼這次要修法新增偵查保密令?

什麼是營業秘密?
最有名的營業秘密可能是可口可樂的配方。相信許多朋友都喝過可口可樂,從可口可樂問世以來,飲料中的配方一直就無人得知,被該公司小心地保護著,即便是自家員工,也做好很多防護。

只要企業自己嚴密保護的資訊或know how,不管是技術性或商業性,包括: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只要符合三個要件,就屬於營業秘密法所保護的營業秘密。這三個要件是:秘密性、具有商業價值,以及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營業秘密的要件
首先是秘密性,營業秘密必須是「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如果大家都知道的作法、資訊,就沒有秘密性,不能稱為營業秘密。

其次是具備商業價值,因為資訊的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像是可口可樂的例子,因為配方的保密,每年可口可樂公司都賣出數量可觀的碳酸飲料,而具有經濟價值。

最後則是合理的保密措施,所有人必須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像是和員工簽訂保密協定、適當的資訊管理措施、公司內有重要區域管制、標記文件機密等級、限制閱覽、提醒員工有保密義務,或是簽訂合理的競業禁止約款等方式。如果公司自以為的秘密散落在公司許多電腦,公司每個人都可以看得到,就可能欠缺合理保密措施這個要件。

營業秘密需要註冊嗎、有期限嗎?
不用的。營業秘密和專利的其中一個差別就在此。專利是鼓勵發明人申請專利,給予一段時間的排他性保護,專利到期後,社會大眾就可以使用這個發明。營業秘密法則不一樣,營業秘密不用註冊、申請,只要一直保密著,就受到法律的保護,像是可口可樂的配方其實已經近百年,還是受到保護的。不管是員工或競爭對手,以不正當的方法取得、使用或洩漏,會構成營業秘密的侵害,而有民刑事責任。

新的偵查保密令為了解決什麼問題?
法院的審理原則上是公開的,但營業秘密案件有其特殊性質,在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

雖然審理可以不公開,但當事人或證人、辯護人、代理人等相關人士,在審理過程中還是會接觸到營業秘密,對被害人而言,多一個人接觸、多一份外洩風險。因此,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本來就有審理中秘密保持命令的規定,讓法官就特定營業秘密、特定人核發保密令,一旦違反,則會有三年以下的刑事責任。

但過去,這樣的保密令只有在審理中才有規定,偵查中並沒有。去年最後一天通過的營業秘密法修正案,就是讓檢察官在偵查階段,可以核發偵查保密令,就營業秘密案件的偵查內容,要求偵辦過程中,接觸相關資料的有關人士,保守秘密,不只是可以保護被害人,同時也可以保護被告,當被告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資料,告訴人或證人也要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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