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虐待動物之法律責任

Written by on 2019-12-25

新聞發想: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1912100169.aspx
台中市男子周濬今年3月間搬離租屋處,任意讓屋內犬隻身處惡劣環境、不供飲食,造成18隻犬生病互咬致死,經民眾發現檢舉,檢方今天依違反動保法罪嫌將周男起訴。
台中地檢署起訴書指出,27歲男子周濬自民國106年7月3日起,向王姓屋主承租台中市北區五權路的房屋,並在屋內飼養約20隻犬類,並在今年3月間自行搬離房屋。
周男任意讓飼養的犬隻,身處在擁擠、髒亂、充滿排泄物與動物屍體的環境,且無乾淨飲水與食物的房屋內,使犬隻在房內因疾病、缺水及飢餓,或相互撕咬受傷不治而大量死亡。
今年4月28日因大樓管理員通知屋主房屋傳出惡臭,由王姓屋主委託黃姓友人查看,在屋內發現18具犬類屍體,包括籠子內7具、冰箱內2具、床底3具、床邊塑膠袋內2具、洗衣籃內1具,其餘屍體殘骸四散在地板上。
案件經民眾向台中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舉發,由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偵辦,周男到案時否認有違反動物保護法的犯行,供稱今年2月底屋內先死掉2隻犬,沒錢辦理後事先放冰箱,後來要處理時其他犬隻紛紛死亡,他因為工作時間比較晚,沒有時間處理犬隻問題,但還是有回去稍作整理,順便給水與食物。
但檢方查出,周男自今年3月搬離房屋後,就未處理犬隻屍體,未帶生病的犬隻就醫,未處理屋內排泄物,使犬隻受到不人道的待遇,籠內犬隻因缺水飢餓倒斃,籠外犬隻因疾病及飢餓互相撕咬受傷死亡。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依據證人證詞、現場照片等證據,今天依違反動物保護法罪嫌將周男起訴。
依據動保法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使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Q&A

一、新聞裡的男子涉犯什麼罪?
動物保護法第25條規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規定: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二十四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
(二)、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以籠子飼養寵物者,其籠內空間應足供寵物充分伸展,並應提供充分之籠外活動時間。
(六)、以繩或鍊圈束寵物者,其繩或鍊應長於寵物身形且足供寵物充分伸展、活動,使用安全、舒適、透氣且保持適當鬆緊度之項圈,並應適時提供充分之戶外活動時間。
(七)、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
(八)、有發生危害之虞時,應將寵物移置安全處,並給予逃生之機會。
(九)、不得長時間將寵物留置密閉空間內,並應開啟對流孔洞供其呼吸。
(十)、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十一)、除絕育外,不得對寵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
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二、如果把虐待動物的影片傳到社群媒體(FB、LINE群組等),這樣會犯法嗎?
動物保護法第27-1條規定:
散布、播送或販賣違反第六條、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聽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但為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不在此限。

三、如果故意虐待動物,但沒有導致動物死亡或重傷害,那有刑責嗎?
動物保護法第30條規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款各款之一或第六條規定,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或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十一款規定,寵物除絕育目的外,給予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行為。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宰殺動物。
(七)、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
(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二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一,經裁罰處分送達之日起,五年內故意再次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如果是不小心使動物受傷或因而導致動物死亡,會有刑責嗎?
依前開動物保護法第30條規定,科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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