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逃漏稅涉及刑事責任之相關問題

Written by on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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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設行號騙發票 創業新鮮人小心變成人頭
2019-01-21 19:21中央社 記者邱柏勝台北21日電
國稅局日前查獲詐騙集團以「創業」為幌子,鼓吹社會新鮮人開設公司,騙取加盟金、投資款,並虛開發票達新台幣2.6億元,主嫌與多位涉案公司負責人均被判刑。
中區國稅局局長蔡碧珍表示,涉案人包含14家公司前後任登記負責人共23人,最終9名被起訴,已遭台中地方法院判刑,其餘14人為受害者,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
蔡碧珍說,民國103年時,詐騙集團主嫌以文創產業商品的加盟體系為號召,成立「XX小舖」實體商店,邀約會員開設加盟店騙取加盟金,再以委託主嫌代為經營,騙取投資款項,並以公司需要營運週轉金為由,要求投資者交出信用卡,讓主嫌刷卡換現金,供其個人花用。
國稅局官員補充,本案受害人多數是社會新鮮人,職場歷練不豐富,心中有創業夢,嫌犯以設立公司可增加個人信用、方便向銀行貸款為由,誘騙受害者成立公司,並代為經營,嫌犯再利用掌控的14家公司循環對開發票,製作業績假象,圖謀向銀行詐貸。
詐騙集團更將虛開的發票提供給下游營業人扣抵銷項稅額,虛開發票金額高達2億6390萬餘元,涉嫌虛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
後來因部分涉案公司負責人不願配合繼續作假帳,並經國稅局查核,才揭穿嫌犯詐騙行徑,移送台中地方檢察署告發。
官員呼籲切勿將公司發票交由他人代管或開立,以免遭不肖人士虛開發票,吃上官司,求職者找工作也要小心保管證件,避免被盜用或變成假商號的人頭,「創業尚未圓夢就身陷囹圄」。

Q&A

Q1:虛設行號涉及相關刑事責任為何?
ANS:「虛設行號」是指公司行號在形式上已依法規辦理營業登記,但實際上並沒有真正買賣貨物或提供勞務之營業行為,行為人虛設行號之目的,包括○1虛開或販售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2利用多家虛設行號相互循環對開發票,製造營業假象虛增營業額,藉此向銀行詐貸等,以從中獲取不法利益。本案主嫌是以加盟創業為幌,誘使投資人虛設行號,其中以虛設行號向銀行詐貸之行為,涉犯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另外虛開不實發票之行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稅捐稽徵法第43條。

Q2:逃漏稅有何刑事責任?
ANS:為保障國家稅收之穩定,並促使人民能確實履行納稅義務,對於嚴重逃漏稅捐之不法行為,課以刑事責任,以嚇阻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2條、第43條為逃漏稅捐罪之明文規範,其中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本條稱詐術逃漏稅捐罪),第43條第1項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本條稱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Q3:本案虛開發票涉及相關刑事責任為何?
ANS: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之行為,均應繳納營業稅,又營業人原則上應以每2個月為1期申報營業稅。關於應納營業稅計算方式,一般稅額是以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故營業人取得進項發票,係得以扣減其當期應納之營業稅額,惟取得進項發票之前提,必以實際發生交易者為限。本案犯罪行為人虛設行號後,在無實際交易之情形下,開立虛設行號發票給其他營業人,供其他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使用,造成逃漏營業稅之結果,犯罪行為人自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罪。此外,統一發票屬於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原始憑證,犯罪行為人明知虛設行號並無真實交易,卻仍虛開統一發票,所為尚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Q4:取得虛設行號開立不實發票之營業人,是否涉及相關刑事責任?
ANS:營業人若明知並無實際交易存在,僅為貪圖少繳納營業稅之利益,便取得虛設行號開立之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造成逃漏營業稅結果,自屬積極詐術逃漏稅行為,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必須受到刑事制裁。

Q5:如何避免成為虛設行號之被害人?
ANS:可分為兩個層面
(一)如何避免成為虛設行號之人頭?
依照公司法規定,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因此設立公司後,必須要有實際營業行為。不肖業者常會以各種話術,誘使投資人新設公司擔任負責人,再利用新設公司從事不法行為從中牟利。為避免成為不肖業者利用之人頭,投資人務必審慎評估投資合約內容,若決定參與投資並新設公司,公司大小章、統一發票章、統一發票、銀行帳戶存摺、印鑑章、提款卡、密碼等物,切記要妥善保管,對於業者提出需交付上開重要物件之要求,無論其藉口為何均應予以拒絕。
(二)如何避免取得虛設行號開立之發票?
1.透過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商工查詢服務系統,事先查詢交易對象基本資料,初步確認交易對象是否為正常營業之公司。
2.保留完整交易憑證,例如契約書、訂貨單、送貨單、付款憑據,證明確有實際交易事實。
3.務必索取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發票,不得收受其他公司行號開立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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