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運輸毒品之刑責

Written by on 2019-12-04

新聞發想: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1118/1582382.htm

林姓男大生2017年8月開始多次幫陳姓男子領取包裹,每次可獲得數千元酬勞,同年底陳男再次要求他代領包裹,不料裡面裝載的竟是重達13公斤的毒品海洛因。林男因此被依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遭判刑15年2個月,在提出上訴期間,他供出陳男背後操作的案情,檢警7月將陳男拘提到案,台中地院12日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判陳男16年6個月有期徒刑。仍可上訴。
正在就讀大學四年級的林男2017年8月時在夜店認識陳男,陳男見他缺錢,便以每次2、3千元不等的跑腿費,要他幫忙至通訊行帶領手機,因工作輕鬆,林男逐漸失去戒心。在獲得林男信任後,陳男同年11月再度委託林男領包裹,不過這次是請他到一大樓管理委員室領取收件人名為「陳漢林」的包裹。林男不疑有他,依據過去經驗前往領取,不料這一領,讓他後悔莫及。
林男至大樓準備領取這個從泰國寄來的包裹時,遭埋伏員警逮個正著,當場拆開後確認裡面是13公斤的一級毒品海洛因。不過其實這個包裹早在2016年11月時就已抵台,海關查覺有異後,決定做為誘餌向上追查,但因查不到「陳漢林」這個人,才改以埋伏方式揪出取貨者。
林男二審判決出爐,法官依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判他15年2個月有期徒刑,目前此案上訴至高院台中分院審理中,而林男也在上訴期間供出背後指使者陳男,檢警循線逮人。台中地院12日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判陳男16年6個月徒刑,仍可上訴。

Q&A

(一)運輸毒品的刑責為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常見的第一、二、三級毒品有哪些?
第一級毒品:
古柯鹼、海洛因、鴉片(阿片)、嗎啡
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大麻、可待因、甲基安非他命、伽瑪羥基丁酸(GHB ,俗稱 「神仙水」)、大麻種子
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

(三)怎樣的行為算是「運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謂之「運輸」,係指轉運輸送而言,亦即由一地轉運輸送至另一地,運輸之方法為海運、空運、陸運均非所問(最高法院82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司法院院解字第3541號及第3853號解釋意旨參照)

(四)上網從國外購買大麻種子要在臺灣栽種,這樣會有刑責嗎?
本於供栽種之用之意圖,自境外私運大麻種子入境,應成立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3條第2 項之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大麻種子等罪嫌。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進口、出口。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3條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罌粟種子或古柯種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大麻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五)萬一不小心觸犯運輸毒品罪嫌,有沒有減輕的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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