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大法庭,有什麼特別?

Written by on 2019-11-21

上週五,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第一次召開準備程序,是一件關於詐欺集團車手,是否應該宣告強制工作的法律爭議。開庭時,受命法官表示之後會邀請四位學者專家到庭表示專業法律意見,也可能透過法庭聲音或影像直播方式進行審理。

許多朋友可能會覺得好奇,什麼是大法庭,之前怎麼沒聽過呢?今天的生活法律,我們來談談這個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新制度。

大法庭制度的依據
去(107)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在兩個終審法院:最高法院跟最高行政法院增設大法庭,同時也要將判例、決議制度廢除。之後,終審法院就會透過大法庭來統一法律見解、解決法律歧異,大法庭新制在今年的7月4日開始施行。

為什麼法律見解會不一樣?
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有兩個主要的任務,認定事實跟適用法律。認定事實就是依照現有的證據,來還原之前發生過什麼事情,不同的訴訟類型,會有不同的舉證要求。就適用法律方面,雖然法律是立法院制定通過,但是在實際案例的法律適用上,因為法條文字的抽象,實際上遇到的個案千變萬化,法律適用的見解,有時候會因為解釋的方法不同,而有所歧異。大法庭就是為了統一不同的法律見解。
舉個最常被提出來的例子就是關於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規定的「職務上行為」應該怎麼解釋的問題,到底應該採取所謂的法定職權說,應該限於法定職務範圍,還是要擴及「職務上密接關連性之行為」 或「具有實質影響力之行為」,而採取實質影響力說,在法院似乎也有不同的見解。這些都是涉及到抽象的法律文字在「職務上的行為」應該怎麼解釋的問題。

過去終審法院是如何統一法律見解的?
我們是採取普通法院、行政法院二元分立的制度,因此終審法院有兩個: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過去統一法律見解的方式有兩種:判例跟決議。

判例:
判例,依照(修正前)法院組織法第57條規定,是最高法院就其裁判所持的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經由會議決議後,報司法院備查。下級法院違背判例的結果,依照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曾經做出的判例,亦屬裁判違背法令,得據以為上訴第三審或再審之理由。換言之,判例本身在實務的運作之下,是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決議:
最高法院這幾年已經沒有再產生新的判例,統一法律見解的方式主要透過決議的方式,透過民事庭、刑事庭會議來開會決議。所謂的決議是依照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32條:「民刑事各庭為統一法令上之見解,得由院長召集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之。」

大法庭如何組成的?
依照不同的案件類型,最高法院民事、刑事庭跟最高行政法院都設有大法庭。大法庭是一種任務編組,以最高法院為例,成員由最高法院的法官11人組成,任期兩年,除了院長或指定的庭長、提案的審判庭指定法官外,其他都是由最高法院法官無記名票選出來。

什麼樣的情況,案件會進入大法庭?
進入大法庭的案件有兩種可能:法律見解有歧異,或是雖然沒有歧異,但有原則上的重要性。

以最高法院刑事庭來當作例子,某一審判庭在審理案件的時候,如果發現案件適用的法律見解和過去最高法院判決的見解不同的時候,這個審判庭就要用書面的方式去問問別的審判庭,請他們在30天內回覆,只要有一庭認為應該維持之前的見解,或是沒有在期間內回覆,就表示這個法律見解存在歧異,此時徵詢的審判庭就要以裁定寫清楚理由,向刑事大法庭提案。

另外一種情形是,這個法律問題可能是剛出來的,過去沒有發生過爭議,但是可以預期將來一定會有很多討論,承辦的刑一庭也可以法律問題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來向大法庭提案。

案件進入大法庭之後,如何處理。
這次的大法庭的審理方式有兩個原則:公開言詞辯論以及大法庭的裁定見解只拘束提案的個案。

公開言詞辯論+專家意見:
這是大法庭制度與判例、決議制度最大的不同。過去最高法院的判例跟決議都是經過法官開會決定的,這個開會過程其實不會公開,當事人也沒有表示意見的機會,但做成的判例卻有法律上效力,決議會有拘束最高法院各庭的實質上效力,這個效力都非常的強大。新法規定大法庭裁判應行言詞辯論,也可以請學者專家就法律意見提供意見,大法庭法官聽過過當事人、專家的意見後,才做出統一的法律見解。

裁定只拘束提案的個案+法官可提出不同意見書:
大法庭的目的是為了統一法律見解,並不會對原本提案的案件進行裁判,而是針對提案的法律見解做出決定,當法律見解裁定之後,案件還是要由原本的提案審判庭依照大法庭的意見來做出判決,這個效力就只有個案的拘束力,雖然法律見解被統一,但將來最高法院的其他審判庭如果覺得有變動的必要,還是可以把案件提進去大法庭,讓法律見解可以隨著時代而進步變遷。

最後,這11位大法庭的法官,如果在評議的時候採取跟最後結果不一樣的意見,記在評議簿上,裁定前提出不同意見書,這個意見書會和裁定同時公布,讓大家也知道可能有哪些不同的法律見解。

過去的判例跟決議會怎麼樣呢?
這次的新法也將判例的效力做了修正。在數位化許久之前,有很少數的最高法院通過的判例,沒有判決全文可以參考,所以大家也不知道判例處理的個案是什麼,新法規定過去最高法院的判例,如果找不到全文的,直接停止適用。有全文的,效果就跟一般最高法院判決一樣,如果將來有歧異發生,就由大法庭來處理。
至於決議,因為本來就是最高法院用來統一法律見解的機制,在大法庭制度上路之後,就沒有再透過開會方式來統一的必要。

車手要不要強制工作,為什麼會有爭議?
目前,最高法院刑事庭已經送了一件案件進入大法庭,也就是上週五開準備程序的案件。詐欺集團的車手,負責的工作就是到提款機前面領款的工作,目前法院認為會同時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參與犯罪組織、刑法加重詐欺罪。當一行為同時構成兩種罪名時,刑法規定要從重的來處罰。這兩個罪名是加重詐欺的法定刑比較重,但法定刑比較輕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參與犯罪組織的被告,要在刑前強制工作三年。
這邊就出現了一個法律爭議,當法院論了法定刑比較重的加重詐欺,要不要依照法定刑比較輕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來宣告強制工作三年,最高法院有了兩種見解,因此送進了大法庭來抉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