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罵人「白癡」有刑責嗎?

Written by on 2019-11-21

新聞發想: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a/realtime/20191111/1661837/
警政署前笑舉「警察白痴」字卡台獨女神郭潤庭被起訴

作風激進的獨派團體「FETN–蠻番島嶼社」發言人郭潤庭,因外型秀麗被譽為「台獨女神」,2017年10月她不滿獨派團體在桃園縣中壢火車站前的宣傳活動遭警方壓制,郭女因此和其他獨派團體到警政署門口抗議,她因事後上傳一張寫有「警察白痴」的照片到臉書上,遭人告發,台北地檢署認為郭女用標語辱罵警察,今以涉犯侮辱公署罪起訴郭女。
24歲的郭潤庭曾是世新大學法律系學生,時常出現在抗議場合,2017年10月10日台獨團體在凱道和中山南路口上演行動劇,將製作的殭屍紙紮人燒毀,郭女因當時當眾撕毀中華民國國旗,被依《刑法》侮辱國旗罪起訴,另外,郭女去年在松山機場抗議上海市副市長周波來台,她和警方發生拉扯時也罵「中華民國警察都是垃圾」,被依侮辱公務員罪起訴。
而這次郭女又吃上官司,是因為獨派團體2017年10月22日在中壢火車站前舉辦活動,宣揚台獨建國理念,結果警方上前關切要求降低喇叭音量,雙方發生拉扯,警方壓制其中的成員,引發其他獨派團體不滿,而在同月26日北上前往警政署門口開記者會。
郭潤庭事後將一張照片po上臉書,照片中的她微笑著,手中拿著標語寫「警察白痴」,而她的身後就是警政署大門及維安的警員,因此有人拿這張照片檢舉,向地檢署告發她涉嫌侮辱公署。
據悉,郭女應訊時,坦承舉牌並上傳照片,但她表示自己只是到場聲援,而標語罵的也不是特定警員,而是要表達警方執法過當等問題。檢方認為,雖然郭女沒有特定辱罵的警員,但她站在警政署門口舉標語,照片上也有警政署的大門字樣,此舉已涉及侮辱公署罪,因此將郭女起訴。
有趣的是,郭女先前為此出庭後,曾在照片下方回文「頭一擺感覺 nā hǒng 起訴一定足趣味(第一次感覺若被起訴一定很有趣)」,結果如今真的被起訴。

Q&A

(一)只是公然罵警察白癡,沒有指明哪一位警察,有刑責嗎?
刑法第140條規定: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上易字第1846號刑事判決
被告等人,身為地方民意代表,倘發現行政機關人員有不當違法情事,自應循議事程序予以監督或依法向司法機關提出舉發,渠等不此之圖,竟懸掛前述布條抗議,謾指苑裡鎮公所工程黑幕重重弊端百出等情,顯對於由全體行政人員所組成之公署本身公然侮辱。
如果是警察正在執行職務而當場辱罵警察時,則構成同條前段

(二)如果是罵一般民眾「白癡」,會犯罪嗎?
刑法第309條規定: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必須是在公然的情況下罵,才會構成公然侮辱

(三)如果罵「幹你娘」的話,也會構成犯罪嗎?
刑法第309條規定: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必須是在公然的情況下罵,才會構成公然侮辱

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是告訴乃論之罪,要在事發6個月內提出告訴,並且可以撤回告訴

Tagged 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