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以LINE視訊要求未滿18歲之人傳送裸體影像的刑責為何?

Written by on 2019-11-21

新聞發想: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156242

小女朋友同意脫衣LINE視訊男友沒存檔也慘了
高雄曲姓男子去年交往僅15歲的國中女學生,兩人深夜透過LINE「視訊通話」時,曲涉引誘女友脫掉衣服,供他觀賞全身裸體,結果少女家人瞥見察覺不對勁報警提告;雖然少女的裸體影像並未存成檔案,但已屬猥褻影像的電子訊號,高雄地院依犯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曲1年徒刑,宣告緩刑4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擔任檢驗員的曲姓男子去年與15歲國中女學生交往,去年6月12日晚間11點多,他用手機LINE視訊通話,要少女脫掉衣物,全裸給他欣賞,少女當時在房內同意照做,讓曲透過LINE視訊看著她裸體;不過少女外婆察覺有異,趕緊告訴少女母親,隨即報案,檢方依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
曲姓男子到案承認是他要求脫衣裸體視訊,合議庭認為,少女案發時僅15歲,曲姓男子要求她用視訊方式,傳輸全裸的電子訊號,已經足以刺激、滿足性慾,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有礙社會善良風俗,明顯違法。
合議庭怒批,曲姓男子案發時是大學畢業已在工作,相對少女仍是在學,對兩性關係懵懂,卻藉雙方交往,引誘少女脫衣裸露全身給他看,難認有情堪憫恕,不給予減刑,但考量這段影片沒有被另儲存,曲也認罪表示後悔,並達成和解,少女家屬也表明不再追究,宣告緩刑4年、期間保護管束,並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Q&A

(一)以LINE視訊要求未滿18歲之人傳送裸體影像的刑責為何?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規定:(107.7.1以後施行)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修正前36條規定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結論:本案件發生時間在修正施行前,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就被告前開行為,應適用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 項之規定處斷。

(二)依前開法條所說的「製造」兒童或少年猥褻行為之影片所稱的「製造」有限定方式嗎?
「製造」,並未限定其方式,自不以他製為必要,更與是否大量製造無關;只需所製之電子訊號等物品,係顯示該兒童或少年本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影像等內容者,即足當之,而自行拍攝、傳輸電子訊號,核屬製造之行為(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025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

(三)什麼樣的行為算是法律上的「猥褻行為」?
「猥褻行為」,係指除性交外,凡違背善良風俗之一切色情淫慾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他人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色情者而言。本案案發時被害女子為未滿18歲之少年,被告要求A 女以「Line」通訊軟體視訊方式傳輸裸露全身之電子訊號,依目前社會一般通念,客觀上均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有礙於社會善良風俗,核屬猥褻之電子訊號無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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