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公司登記驗資不實之法律責任

Written by on 2019-10-25

電影《角頭》涉驗資不實 負責人起訴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拍攝《角頭》、《角頭2》的電影公司「理大國際多媒體」,遭舉報涉嫌驗資不實,台北市政府商業處年初進行查帳,發現確實有假驗資情事,台北地檢署偵辦後,27日將負責人謝政翰、董事張威縯依違反公司法起訴。
理大國際被檢舉於年初申請7400萬元增資案實,涉嫌借錢驗資。台北市政府商業處因此進行查帳,發現確實,7400萬資金僅到位4天,便又轉回會計師帳戶。對此謝政翰、張威縯2人強調,增資的資金本就作為還款用途。
不過檢方認為,依商業處提供的查帳資料,理大國際確實涉嫌假驗資,將謝、張2人依違反公司法起訴。理大國際成立於1999年,曾發行「葉問」等知名電影,2015年開始電影拍攝,《角頭》及《角頭2》都引發熱烈關注。

Q&A

(一)前開所聞中理大公司負責人及董事,涉犯什麼罪?
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 段之股東未實際繳納公司應收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等罪。

(二)如果有人收受款項去擔任公司人頭負責人,法律責任又如何?
如果有人收受款項而擔任公司人頭負責人,而該公司實際負責人涉嫌借錢驗資辦理公司設立登記,人頭負責人與實際負責人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所以千萬不要貪圖小利擔任公司人頭負責人,可能使個人信譽受損,甚至背負民、刑責任。

(三)公司法第9條立法理由:
為防止虛設公司及防範經濟犯罪。又為考量公司已持續經營狀態,如驟以撤銷,對於社會交易相對人及債權人之保障,恐衍生另一問題,因此,於未確定判決前,給予公司補正資本之程序,爰增訂第三項但書。

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 1 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