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當街對他人潑精如何罰?

Written by on 2020-03-25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當街對人潑精如何罰?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黃珮瑜主任檢察官

台北市天母街頭2018年11月發生日本籍女子遭台灣男子潑灑精液案,受害的43歲日籍人妻當天打扮入時到大葉高島屋逛街,要返回中山北路6段住處時,遭許姓男子跟蹤尾隨,她察覺有異後試圖擺脫,許男卻越靠越近還突然潑灑不明液體,導致她手部紅腫、衣服留斑,報警處理後經化驗確認遭潑精,且DNA與許男相符,士林地院認定許男以強暴方式侮辱日本人妻,依加重侮辱罪判許男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3萬元。

判決指出,大學畢業的許男(38歲)已經結婚,原本從事室內裝潢工作,2018年11月12日下午2時許,他在中山北路六段巷弄跟蹤素不相識的日本人妻,還拿出事先備妥的一個圓形小塑膠盒,把盒內盛裝的精液朝她潑灑,導致她上衣背部留下腥臭精斑,手部也紅腫。

日本人妻回家後趕緊在丈夫陪同下報案,警方依據監視器畫面鎖定許男,並化驗衣服上的精斑,確認與許男DNA相符。許男到案後坦承犯行,自曝有特殊癖好,看了日本A片後想要仿效,但他辯稱,日本人妻手上的紅腫傷勢不是他造成的,因為他潑灑的是「純的」精液,未添加任何其他腐蝕性液體。

許男另表示願意向日本人妻道歉賠償談和解,但她完全沒有意願,隨即搬回日本,不出席調解也沒出庭。

法官審理認定,許男潑的確實只是自己的精液,沒添加其他腐蝕性液體,無法證明日本人妻手上紅腫與許男有關,因此不構成傷害罪,但許男當街對日本人妻強潑精液,造成她人格及社會評價貶損及難堪,心理也產生受辱感覺,構成加重侮辱罪,審酌後判處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元。可上訴。

新聞發想參考:https://reurl.cc/R40Nnr

主題QA

Q 當街對人潑灑精液,有刑責嗎?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Q「公然」是指什麼情況?

係指不特定多數人或 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已共見或共聞為必要,又此之多數人,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5 號解釋參照)

Q 如何算是「強暴」行為?

刑法第309 條第2項所稱之「強暴」 ,係指一切有形力即物理力之行使,而該條所稱以強暴犯公然侮辱罪,則指以強暴行為為手段,遂其公然侮辱之目的而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易字第 596 號刑事判決
「被告以精液潑灑在告訴人身上,係以物理之強暴手段加諸於告訴人,且客觀上亦足以使告訴人難堪,而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Q 如果是噴射精液到他人穿著之絲襪、長褲等,會構成毀損罪嗎?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Q 那會構成公然猥褻罪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審簡字第 284 號刑事判決
「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市區道路上,持裝有精液及尿液之瓶子,先潑灑於A1之衣服、短褲、夾腳脫鞋上及A2之右手臂、背部衣服上,顯具有供人觀覽之意圖,且其向女子潑灑精液、尿液之舉,在客觀上不僅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亦足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之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依現今之社會通念,自屬猥褻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4 條 第1 項之公然猥褻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