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大法官解釋

Written by on 2020-03-26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大法官解釋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蕭奕弘檢察官

上週五(2020年3月20日),大法官會議做成釋字790號解釋,這號解釋討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栽種大麻罪的法定刑問題。此外,去年的12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做了許多修正。
今天的生活法律,我們來談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跟修正了什麼,大法官上禮拜關於栽種大麻的解釋,又說了些什麼。

Q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了什麼?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了許多關於毒品對刑罰規定,包括第4條的製造、運輸及販賣毒品、第5條意圖販賣而持有、第6條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毒品、第7條引誘他人施用毒品、第8條轉讓毒品、第10條施用毒品、第11條持有毒品跟第12條栽種罌粟、古柯及大麻等。

Q毒品怎麼分等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毒品分成四級,第一級到第四級,級別愈高、處罰愈重。
這個級別是依照毒品的成癮性、濫用性跟對社會的危害性來分類,分級跟品項則是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並送請立法院查照。
由於新興毒品更新的速度太快,為了縮短新興讀聘列管時程,去年12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案規定,審議委員會可以將具有類似化學結構之物質,在一次毒品審議程序進行審議,大幅縮短新興毒品列管時程,避免於審議通過列管前無法可罰之空窗期。

Q各分級有哪些類型的毒品?

毒品的品項非常的多,以下簡單跟大家介紹一些毒品的級別。
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另外像是搖頭丸裡面的成分MDMA也是第二級毒品。
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像是K他命、bk-MDMA等,都是第三集毒品。
第四級: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Q吸食有處罰嗎?

目前的處罰架構是,施用第一級跟第二級毒品有刑事責任;第三跟第四,則是用行政罰。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施用第三、四級毒品,則是罰鍰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並且要接受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的毒品危害講習。

Q可以把毒品給別人嗎?

當然是不行的。
如果是有償轉讓,就是買賣,處罰非常的重。第一級毒品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二級毒品則是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級毒品是7年以上有其徒刑;最輕的第四級毒品也要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都還有高額的罰金。
如果是無常轉讓,刑度稍低,但第一級毒品也有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級毒品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級毒品3年以下;第4集毒品1年以下,以上也都有罰金。

Q可以從國外買毒品進來嗎?

不行,從國外買進毒品,在法律上的評價會構成運輸,運輸毒品跟販賣毒品規定在同樣的條文,刑度非常的重。有些朋友在國外唸書,可能會有吸食大麻的習慣,回國之後就上網購買,寄送到台灣。一但被抓到,因為大麻屬於第二級毒品,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最低的刑期是10年以上,即便偵審自白、情堪憫恕減刑2次,還是要入獄服刑,千萬別做這種事情。

Q持有毒品有處罰嗎?

有的,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管量多量少,都有刑事責任。第一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第2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如果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克以上處1年以上7年以下、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克以上處6月以上5年以下,都可以併科罰金,刑度又會往上調。
過去持有第三級跟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要在20公克以上,才有刑事處罰,去年12月的修法後,調降為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就有刑事責任,分別是2年以下、1年以下有期徒刑,都可以併科罰金。

Q大法官解釋790號:栽種大麻的減刑跟法定刑問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規定的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種植罌粟或古柯或大麻的處罰。栽種大麻規定在第2項,法定刑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偵查、審理中均自白,可以減輕其刑,但這裡的減刑剛好就沒有規定到第12條第2項的栽種大麻罪。

大麻屬於第二級毒品,如果被告構成製造、販賣或運輸罪,偵查審理都自白的話,可以減刑;但栽種大麻罪,偵查審理都自白,並沒有辦法依照上面的規定減刑。

3個合議庭的法官審理案件時,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的規定,漏了栽種大麻,違反平等原則,因而聲請大法官解釋。此外,也有一位受刑人,從國外買了大麻種子,種了6顆,偵查審理都自白,因為情節輕微,法官用了刑法第59條減刑,最後還是要判刑2年6月。我們之前跟聽眾朋友分享過,如果要給緩刑,法官的判的刑度必須在2年以下,這位受刑人就必須入獄服刑,他也提出釋憲聲請。

大法官作成的790號解釋分成兩個部分。

第一個部分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刑規定,針對大部分的毒品處罰,但就沒有包括栽種大麻罪,有沒有違反平等原則?

大法官認為沒有,因為這是刑事政策、立法行程的範圍,減刑是為了讓製造、販賣或運輸毒品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栽種大麻罪的證據搜集、調查及犯罪事實認定相對容易,所以這是立法者就偵查審理成本考量的決定。

第二個部分是栽種大麻罪的法定刑是5年以上,有沒有太重了?
大法官認為栽種大麻的情節很多種,有種很多的、種很少只有自己用的。如果在情節輕微的情況,比如栽種數量極少且僅供己施用,即便法院即便法官動用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也只能判到2年6月,不能符合緩刑條件。

因此大法官認為這種情節輕微的情況,應該由有關機關在1 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沒修正,法院遇到情節輕微的情況,可以減刑至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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