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你我他 快樂平安行】高雄市道路養護及共同管道(上集)

Written by on 202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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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來賓:高雄市工務局 吳瑞川副局長

【營建署說明】
做為城市的重大基礎建設辦理共同管道建設相關推動工作,將電力、電信、自來水等管線整合,期能透過公共建設與友善環境規畫,提升城鄉生活品質,統合公共設施管線配置,有效減低道路重複挖掘,降低道路養護的經費支出,增加道路使用年限,以維護交通安全及市容觀瞻。

在這邊想請教吳副局長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共同管道是必要的?及建置上的優缺點?

高雄市早期是工業城市,地下管線凌亂,管線圖資資訊不完整,對於高雄市城市轉型發展非常不利;尤其是商業及住宅區域相繼擴大,民眾對於居住品質及商業行為便利要求日益提高,所以對應於用水用電及通訊網路等供給問題不管是從量或質的面向,均不斷向市府提出安全及穩定的訴求,進而對於汰管、新增、搶修等需要挖掘道路的需求日增,導致對民眾生活的不便而抱怨四起,故如何減少道路挖掘是每個城市追求現代化進步需面對的共同課題。共同管道大家都清楚可以將道路上各類管線收納於同一空間管理,對於維護及搶修可減少道路挖掘次數,故建置共同管道是解決此課題的重要方案之一。
共同管道在高雄市自82年5月建置全台灣第一條民族路共同管道870公尺後,94年至98年高雄縣市共建置754.468公里寬頻管道,最近這幾年高雄市的前瞻建設、捷運路網、市地重劃、新市鎮開發及產業園區等公共建設,也都與市府各機關合作來推動共同管道建設,至111年共建設完成約815公里。

建置共同管道的優點如下:
1.由於共同管道管線收納空間確定,對於管線維護、更新作業可減少道路挖掘需求,節省公共工程成本,增加城市安全及減少民眾生活干擾。
2.管線圖資數位化收集便利,可供城市公共建設配合參考。
3.原附掛於水溝之纜線收納於共同管道後可予以清除增加排水斷面減少道路淹水。
4.空中纜線收納於共同管道可美化街道景觀,並可杜絕纜線掉落或桿體斷裂傾斜造成交通危險。

建置共同管道的缺點如下:
1.建置共同管道經費龐大,且各管線單位須分攤建設經費,因此降低了參與的意願,且須協調各管線單位之使用需求,這點過程需相當溝通協調,因此需要市府秉持耐心態度去一一排除。
2.管道日常維護工作要確實,若管道排水設計不良造成管道內積水將引發造成病媒蚊孳生疑慮。
3.管道內各管線單位空間配置應事先安排妥善,否則易造成管道或管線破壞之權責歸屬難釐清。

在台灣共同管道的推動還在持續進步中,想請教吳副局長針對目前共同管道的政策法令上有哪些建議改善的空間?

共同管道法
第十一條 新市鎮開發、新社區開發、農村社區更新重劃、辦理區段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地區、大眾捷運系統、鐵路地下化及其他重大工程應優先施作共同道;其實施區域位於共同管道系統者,各該主管機關應協調工程主辦機關及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將共同管道系統實施計畫列入該重大工程計畫一併執行之。
第十二條 市區道路修築時應將電線電纜地下化,依都市發展及需求規劃設置共同管道;設有共同管道之道路,應將原有管線納入共同管道。但經主管機關核定不宜納入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訂定共同管道實施計畫時,應同時劃定禁止挖掘道路範圍並公告之。但不影響共同管道建設工程,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由以上法條可知,中央訂定「共同管道法」條文有授權地方政府應「協調」管線單位一併加入共同管道建設計畫,且可在特殊情況下同意不納入,這對於地方政府在執行共同管道政策上若遇到困難往往採取變通方式,先想辦法完成工程計畫甚至捨棄施作共同管道。
除了目前除大型公共建設計畫方可能興建共同管道「幹管」外,建議未來可考慮修法要求制訂各項工程計畫時,若涉及道路配置時應一併規劃各類型「供給管」,而中央審查補助經費計畫時應予以嚴格要求並給予經費支持。

目前在推動執行共同管道的過程中有遇到甚麼困難或感想?您覺得有什麼建議改善的對策?例如執行推動上、系統層面等等…

共同管道法
第二十一條 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共同管道完成後,未負擔共同管道經費之新增管線進入共同管道佈設時,主管機關得收取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管理辦法中定之。
而依據「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參與共同管道的管線單位需要共同分攤共同管道建設經費的三分之二且未來需共同負擔管理費。而通常因共同管道建設經費龐大,在各管線單位並未編列相關預算且參與「協調」之管線單位代表一般並未授權可同意參加,導致管線單位在「協調」初期都因為增加成本而不願意參與建設;而各地方工程主辦機關礙於計畫期程壓力及共同管道法並未嚴格要求下,往往採取計畫變更方式應對共同管道之興建(如纜線管路變更為寬頻管道)。
針對以上,建議可以修法將「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修正規定共同管道之「供給管」得全部由政府機關經費或與管線單位共同負擔方式興建。對於有加入共同管道興建之管線單位予以誘因(如稅負減免、低利貸款、分期付款、低使用費率等),而對於不加入建設的管線單位未來因政府透過禁挖政策方願意進駐時採取高使用費率收費的方式。
另外對於管線單位之各中央主管機關(如經濟部、交通部、NCC、工程會、國發會等)應協調其對於各管線單位負有政策執行的單位負責人予以教育,並要求訂定配合政府推動共同管道相關經費編列及作業準則以供第一線人員有所依循,另應要求管線單位高層通令各縣市轄屬單位予以配合以減少各縣市政府推動之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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