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竊盜之法律責任

Written by on 2019-05-06

題目:竊盜之法律責任
新聞發想: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766584

失業男連偷6家彩券行刮165張彩券 只中1萬7千被收押

〔記者陳文嬋/高雄報導〕高市警方今表示,1名蔡姓男子失業,竟異想天開,連偷6家彩券行,得手165張彩券,刮好又刮滿,只中1萬7000元,警方循線逮人,最後被法院收押,才驚覺發財夢碎。

鳳山警方今表示,自3月起迄今,陸續接獲多起彩劵行遭竊案,共損失165張彩券,損失4萬7000元,警偵查隊深入調查,發現該男專挑彩券行為目標,利用手傷為理由,請店員協助刮選,再趁店員疏於注意之際,趁機竊取彩券後逃逸。

警方經過濾相關資料,鎖定蔡男(49歲,有竊盜前科)涉嫌重大,向高雄地方檢察署聲請拘票, 前晚前往他的住處同明街搜索,查扣1500元等證物,連日清查發現他共涉及6起竊案。

警方表示,蔡男到案坦承偷竊不諱,因貪念而犯案,除在鳳山區犯下4起竊盜案外,並供稱也涉及屏東及高市新興區等2處彩券行竊案,警訊後先將他依竊盜罪嫌移送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全案警方將持續擴大清查 。

警方提醒彩券行商家,店內商品監管務必特別留意,可加裝鑰匙鎖,避免遭有心人竊取,如遇問題或發現可疑人士,可隨時撥打110或向當地警察機關請求協助。

Q&A

(一)竊盜行為之法律責任:
刑法第320條(一般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犯竊盜罪,為何會被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三)如果親屬之間的竊盜行為,刑事責任有沒有不一樣?
刑法第324條規定: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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