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失火的法律責任

Written by on 2019-04-12

新聞發想: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751671

雲林縣麥寮鄉六輕工業區今(108年4月7日)下午2時許發生爆炸案,勞動部職安署中區職安中心主任朱金龍表示,第一時間台化發生災害的廠區相關製程已經勒令停工,要等台化提出復工報告後,經過審查通過後台化才能復工,「若台化不提報告就一直停工」。

今天下午六輕爆炸一發生,勞動部職安署第一時間已派同仁進駐釐清災害發生原因,初步研判是LPG(液化石油氣)管線腐蝕穿孔洩漏,因氣體外洩導致發生爆炸、引燃大火,消防隊也已控制火勢。至於實際災害原因,要等火熄了之後進入廠區實際進行調查。

朱金龍表示,中區職安中心後續也會派同仁進駐六輕事故廠區實施事故調查,明天會發布新聞稿對外說明初步事故調查內容。

外界關切六輕近年工安意外狀況,朱金龍說,該事故廠區在民國104年9月曾經發生過氫氣壓縮機爆炸,那次跟此次一樣,都沒有人員傷亡。

Q&A

(一)故意放火導致住宅發生火災事故,法律責任為何?
刑法第173條規定: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本新聞中的廠房(屬於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失火,如果並非人為故意所為,應依刑法第173條第3項規定處罰。

(二)之前發生過有人故意放火燒毀騎樓機車的事件,那法律責任又如何?
刑法第175條規定: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如果因為放火燒機車同時導致房屋受損,則還有刑法第173條第2項的刑事責任。

(三)實務上,很多時候發生火災是因為電線老舊而失火,或是工作時不甚引起屋內物品燒毀,那法律責任又如何?
如果僅是屋內物品燒毀,而房屋沒有受損 ,依刑法第175條第3項(失火燒燬住宅、建築物、礦坑及公眾交通工具以外之其他物品罪)處罰。
如果房屋有受損,則依刑法第173條第2項規定處罰。
如果同時導致鄰居房子受損,則仍有民事損害賠償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