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保護令、保護你

Written by on 2019-01-23

最近,發生幾件令人遺憾的家暴事件。家人是我們最親密的夥伴。如果有一天很不幸發生在你的身上,我們應該怎麼辦呢?今天的生活法律,我們來介紹如何取得保護令?告訴大家如何保護自己,甚至保護你的家人。

什麼是保護令?
保護令的全名是民事保護令,規定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中。

當出現家庭成員間出現家庭暴力的事實,而且有必要的時候,由法院核發來保護被害人、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的兒童、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的命令。換言之,保護令保護的對象,不止限於被害人。

這邊有兩個問題,家庭暴力的定義是什麼?誰是受到保護的家庭成員?

何謂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的行為。不只是限於身體上的不法侵害,還包括精神上、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的不法行為。像是言語上的的精神騷擾,比如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或是跟蹤、不當的經濟控制、毀損東西這些行為,也都可能會構成家庭暴力。

家庭成員包括誰呢?
家庭成員除了包括現為或曾為配偶、血親、姻親關係外,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也包括在內。

民法第1123條第2、3項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換言之,受保護的家庭成員,也包括住在一起,但沒有親屬關係的成員。

保護令可以做什麼?
保護令是法院核發的命令,上面記載加害人所必須遵守的事情,法院會審酌聲請的事項以及實際情形來核發,以避免家庭暴力再次發生,以下我們舉幾個常見的類型:
1.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3.命遷出住居所。
4.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的一定距離。
5.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如果加害人經法院核發含有上面類型的保護令,卻仍然違反的時候,就會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保護令如何聲請?
保護令分為三類:通常、暫時跟緊急保護令。當家庭暴力發生的時候,可以依照需求跟急迫的情形來決定要聲請什麼類型的保護令。
1.通常保護令所可以選擇的類型最廣、時間最長,一次最長可以到2年,到期前可以聲請延長,但需要經過法院開庭審理的程序。
2.當家庭暴力發生時,可以先聲請暫時保護令;當情況急迫的時候,經由檢察官、警察局(分局)及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為被害人聲請緊急保護令。對暫時跟緊急保護令的聲請,法院都可以書面審理來決定是否核發,未必需要經過開庭程序,暫時、緊急的先核發保護令來保護被害人。一旦法院核發後,後續會進行通常保護令的審理,在之後核准或駁回通常保護令時,暫時跟緊急保護令就會同時失效,由通常保護令的准駁來取代。

遇到恐怖情人怎麼辦?
前面提到,保護令規範的家庭暴力是針對家庭成員,家庭成員雖然不一定要有親屬關係,至少也要住在一起的家屬。那如果是遇到沒同居的恐怖情人,保護令可以保護我嗎?可以的,2015年2月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將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的被害人,也納入可以聲請保護令的範圍。

換句話說,即便恐怖情人沒有住在一起,遇到不法侵害,也是可以聲請保護令來避免暴力的持續發生。

該去哪裡求助?
1.113專線:這隻專線是衛生福利部提供的24小時專線服務電話,遇到家庭暴力或性侵,趕快拿起電話撥打,會有專人協助。
2.警察局或派出所:被害人可以向派出所或警局報案,由員警協助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3.地方法院及少年家事法院:都有縣市政府的家事服務中心進駐,提供家庭暴力諮詢服務,連結相關資源。

保護令並非萬能、小心為上
最後,要特別跟大家說,保護令雖然有一定的效果,但是並不是萬能的。聲請、核發之後,還是一定要以自己的安全為第一考量,有時國家的公權力也有來不及保護的時候。保護令雖然是法院的命令,但也只對守法者有效果。當加害人情緒一來,可能也管不了那麼許多,大家更要加倍小心。

保護令聲請的範本
可以在這邊下載。
https://www.dropbox.com/s/eyikc2bq2s9eut9/6-067.docx?dl=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