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兒虐行為之法律責任

Written by on 2019-01-21

台南17歲的「牛奶媽」李女,只因為1歲半女兒打翻牛奶,竟將女兒活活打死,女童死後,李女還抱著屍體與表姊、表姊夫及李姓男友人去KTV夜唱4小時,事後還扯謊,警方將全案依殺人罪嫌送辦,李女經少年法庭裁定收容,其他3嫌其他3嫌遭台南地檢署聲押。

據了解,17歲小媽媽李女在去年9月與丈夫離婚後,李女獲得女兒扶養權,由於李女交往複雜,常與母親吵架,帶著女兒搬到市區與21歲的表姊、26歲的表姊夫,同住兩房一廳的公寓,同住屋內還有開計程車為業的28歲男子李嘉偉,李男是表姊夫妻的好友。

李女供稱,15日凌晨因女兒哭鬧不睡,與李男打女童,到了晚間與表姊一行人打算到KTV夜唱,去KTV前先餵女兒喝奶,女兒打翻奶瓶,因而拿「不求人」打她。

李女辯稱,15日晚間6時許,李男帶她與表姊夫妻到KTV夜唱,唱到9點多,發現女兒體溫下降,想帶女兒回家泡熱水澡,快10點回家途中,女兒突然呼吸微弱,因此急送醫院,當日晚間10時許女兒還有鼻息,但急救仍無效,護理人員發現女童遍體鱗傷,通報警方才讓這件虐死親生女兒的案情曝光。

法醫還發現,以正常人體溫36度來說,死亡一小時體溫約會掉一度,到醫院時女童體溫降到32度,推測死亡已經4小時。

也就是說,依據李女辯詞,加上法醫推斷,早在一行人進KTV歡唱前,女童就被打死,李女是抱著女兒的屍體,還跟著表姊、表姊夫等歡唱。

Q&A

(一)什麼是兒童虐待及疏忽?
1、身心虐待的樣態包括身體虐待、精神虐待及性虐待,身體虐待是指對孩子施加任何非意外性之身體傷害,導致孩子受傷、死亡、外型損毀或任何身體功能毀壞;精神虐待包括言語的羞辱、孤立、控制、漠視孩子的情緒需求等;性虐待是指直接或間接對孩子做出與性有關的侵 害或剝削行為,如性騷擾、猥褻及性侵害等。
2、疏忽則為孩子的基本需求,如飲食、穿著、居住環境、教育、醫療照顧等,受到嚴重或長期忽視,以致危害或損害兒童健康或發展,以及將6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照顧的孩子單獨留在家中,或交給不適當的人照顧。

(二) 什麼樣的行為屬於兒童及少年虐待?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兒童:未滿12歲之人、少年:12歲以上未滿18歲者)
1. 遺棄。
2. 身心虐待。
3. 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4. 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5. 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6. 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7. 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8.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9.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10. 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11. 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12. 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13. 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14.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15.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三)虐待兒童或少年之處罰為何?
1、行政罰方面:
罰鍰:違反前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兒少法第97條)、公告姓名(第97條)。
強制親職教育:針對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可強制接受4~50小時的親職教育輔導,若不接受或拒不完成時數,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第102條)
2、刑罰方面:若因而致兒童或少年死亡、受傷或受重傷,或有凌虐時
刑法第221條(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7條規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86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規定(加重):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