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公務員可以告機關嗎?超時工作怎麼辦?

Written by on 2019-12-25

上週五,大法官做出釋字785號解釋,這號解釋同時處理兩個重要的問題,包括消防隊員的勤務方式跟超勤補償,以及公務員對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經過申訴、再申訴後,可否提起行政訴訟救濟。可以說是非常重要的一號憲法解釋,今天的生活法律,讓我們來談談這號剛出爐的大法官解釋講些什麼。

案件怎麼來的?
消防員的工作是需要全天候有人待命,和我們一般的工作性質並不相同,晚上也可能會發生火災等天然人為災害。因此,目前的勤務方式是勤一休一,執勤24小時、休息24小時。目前公務員原則上每個月能夠加般的時數是有上限,最多20小時。但是向消防員這樣特殊的工作性質,每天最多可以報8小時加班、每月最高100小時、17000元的超勤費用。但是消防隊員的執勤時數實在太高,想像一下一天24小時,上班8小時、超勤可以報8小時,等於剩下的8小時並沒有補償。依照現行規定,多出來的超勤時數,就是列為敘獎的參考依據。
兩位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的消防隊員,在101年8月跟9月都累積了許多沒有辦法申報加班費、沒有補修的勤務時數,因此向消防局請求發給加班費或給予補休、請求調升職務及降低勤務時間,但遭到拒絕,在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向大法官聲請憲法解釋。

欠缺兩種框架性規範:違憲
針對原告請求範圍,包括勤休時間、超勤補償這兩個部分,大法官認為現行規定欠缺框架性規範,因此違憲,有關機關要在三年內檢討修正。那大法官認為現行規定欠缺什麼樣的框架性規範呢?

首先,就勤休時間這方面,大法官認為欠缺的是: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施輪班、輪休制度,設定任何關於其所屬公務人員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攸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

其次,就超勤補償這方面,大法官認為見缺的是: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如外勤消防人員)之服勤時數及超時服勤補償事項,另設必要合理之特別規定,致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之超時服勤,有未獲適當評價與補償之虞,影響其服公職權。

勤一休一制度:合憲
除了前面提到的欠缺的框架性規範部分違憲外,關於現行的勤一休一制度,大法官認為消防任務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尤其是外勤消防人員的業務性質更特殊,不是一般公務人員可以比擬的,服勤與休息時間的安排,要基於特殊業務屬性之權宜與彈性,這也是公務員服務法就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的範圍。

不過,大法官提醒,在框架性規範出來之前,機關仍然應該基於憲法健康權「最低限度保護」的要求,隨時檢討改進。

超勤補償部分:等框架性規範出來後檢討
至於消防隊員勤務可報加班、領取補償有上限這部分,大法官表示等到框架性規範出來,有關機關依照框架性規範來檢討。

公務員申訴、再申訴後,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785號另外一個重點是,過去實務認為沒有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對服公職權利沒有重大影響、沒有損害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措施的情況下,公務機關的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的處置,公務員只能向服務機關申訴,向保訓會再申訴,並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像本案提到的,兩位消防隊員請求調升職務、調降勤務時間,都屬於這一類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範圍。

這是因為過去實務認為公務機關和公務員間存在特別權力關係,因此公務員的訴訟權受到限制。這次的785號解除了這個限制,認為公務員申訴再申訴之後,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當然要注意到,每種訴訟都有其要件,當然要個案認定。而且,如果干預顯然輕微,並不是屬於權利侵害。最後,法院審理案件時,還是要適度尊重本於專業及對業務之熟知所為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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