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掛名擔任負責人常見的法律問題

Written by on 2020-05-07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洪婉婷檢察事務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
掛名擔任負責人常見之法律問題

掛名擔任公司負責人是指實際上並不擔任也不參與執行公司內任何事務,純粹出借自己的名義當老闆。有些民眾可能誤以為自己只是掛名擔任負責人,蓋個章而已,不必管事,將來公司出事只要推說自己什麼都不知道就沒有事,多一個老闆的職稱也不錯,亦有因為貪圖蠅頭小利等因素,貿然答應擔任掛名的負責人,其實這樣輕率的心態,可能為自己帶來一些意想不到的麻煩,尤其可能被有心人士利用,這在稅務違章案件很常見,因此今天想利用一點時間,和大家聊一聊這個常見的法律問題,避免不知情的民眾成為逃漏稅捐的幫助犯。

常見案型-幫助逃漏營業稅

眾所周知,營業人每兩個月要申報一次營業稅,而營業稅的計算方式簡單來說,是銷項稅額減掉進項稅額,差額部分就是這一期需要繳納的營業稅。有些公司想省一點營業稅,減少資金壓力,或是想跟銀行申辦貸款需要美化帳面等因素,常見的手法便是買發票,拿一些不實的發票來報稅。

市場是這樣,有人需要發票就有人賣發票,這些沒有實際上在做生意、專門賣發票的公司,會找一些不清楚狀況、甚至是找遊民,來擔任人頭負責人,行跡一旦被查獲,公司就放給它倒,另起爐灶,再找下一批人頭。民眾如果是在懵懂或是貪圖一時小利的情況下,成為這些公司利用的對象,最常被追究的就是幫助逃漏稅捐的責任。

因為賣發票不是一個新興的犯罪手法,所以長久以來實務上也已經累積出一套查核的標準流程,所以鋌而走險很難逃過國稅局的查核,凡是經國稅局交叉比對後發現有逃漏稅捐的案件,除了先行政約談以外,也會將案件移送至地檢署處理刑事責任的部分,所以奉勸各位不要鋌而走險。更不要輕信不用出資、不用進公司、不管事就可以當老闆這種說詞,因為會要你去當這種老闆的人,多半自己隱身幕後,付你一點錢讓你出名去承擔後面的風險,實務上案子被移送進來的時候,公司負責人絕對是列為被告,萬一屢傳不到的話,還要面臨被通緝的風險。

有些被告到案後,會辯稱自己是「投資」這間公司,不是掛名而已,他也不知道為什麼會拿到假發票等等,但我接下來問他,你出資多少,我們可以查金流確認,他便答不出來,各位想想有這樣不用出資的股東嗎?也許你會說我插乾股技術出資呀,那我也常問他,這公司發票開了一大堆,跟上下游廠商往來一定很頻繁或至少是長期配合,請隨意說出一個最常往來的上游、下游廠商名稱,告訴我他們公司做什麼業務,這通常也答不出來,不是很反常嗎?各位想想,如果是實際上有投資或是在實際經營公司,以上的問題怎麼可能答不出來?因為人頭負責人對公司的狀況,所知甚少,再追問下去,就多半會吐實。

那回到法律的評價上面,那些需要買發票少繳一點稅的公司,被查獲以後會面臨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的刑責,而賣發票給他的公司,也就是利用人頭擔任負責人的那些公司,提供不實的發票,幫助人家少繳一點稅,我們會論他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的刑責,各位千萬不以為欠稅不會怎樣,大家注意一下剛剛提到的稅捐稽徵法第41條和第43條,只要條文裡面提到有期徒刑、罰金等用語,都是地檢署管得到的範圍,被查獲以後也必須依法移送給地檢署處理的案型,民眾如果是懵懂或是貪圖蠅頭小利,後來卻需要面對地檢署這一連串難堪的責問,甚至被起訴以後到法院去還被判刑,其實很不值得。所以奉勸各位聽眾,當「老闆」以前,一定要想到後續風險!

生活法律Q&A:

Q有些民眾會說,我答應去當老闆,沒有答應亂開發票呀?我怎麼知道公司的發票被拿去做什麼用途,怎麼可以都算在我頭上呢?而且這是刑事責任耶!

這個問題非常好,其實擔任負責人不容易喔,大家聽過商業會計法嗎?這是開公司的人或是任何擔任會計的人一定要知道的法規。

這個法規針對發票應該怎麼開、亂開會怎麼樣,已經有詳細的規定。比如裡頭的第33條就規定了,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白話:也就是不能作假帳),那做了會怎樣,同法第71條就說了,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代客記帳業者,如果明知不實而填製會計憑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老闆絕對是究責的主體,辯稱不知情、發票不是我開的,實務上都不是能免責的藉口,所以那些隱身在幕後賣發票的人,才會花點錢讓其他人出名當負責人。最後希望民眾透過這次短暫的對談,對於出名擔任負責人這件事,能有更高的敏感度,畢竟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飯,當然也不會有人白白花錢請你來當老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