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駭客入侵犯什麼法?

Written by on 2020-05-22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駭客入侵的刑事責任

特別來賓:台灣高檢 許祥珍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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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QA

Q這次總統府遭駭客攻擊之模式為何?

部分媒體記者先於109年5月15日,收到署名tsailoser的寄件者帳號,主旨為:「總統府文件」的兩封電子郵件,信件夾帶數個PDF檔,內容為蔡總統與蘇院長固定於週三會面前,所準備的資料,涉及文化部、通傳會、促轉會、原民會、總統府資政、監察委員等人事建議;另也包括黨內初選時,對當時挑戰者、準副總統賴清德的相關評估之電子郵件。而媒體記者又於翌日,接獲內容為:「打賴途徑」、「蔡英文姊夫劉錦添的好友名單」,此包含向各部會的推薦名單,導致許多被推薦人個資全都露。

Q電腦駭客侵入系統,未經授權,偽造、變造並發送不實檔案,可能構成之刑事責任為何?

1、 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電磁紀錄罪: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3、 刑法第360條干擾他人電腦罪: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4、 刑法第361條: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上列1、2、3之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5、 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10條:行使偽造或變造「準私文書」罪:行使偽造或變造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6、 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11條:行使偽造或變造「準公文書」罪:行使偽造或變造準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之個人資料,或違反主管機關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8、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2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9、 刑法第318條之1之妨害秘密罪: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8條之2: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上列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Q如又將電腦駭客寄發之電子郵件,再次轉發不特定他人,可能構成何種法律責任?

1、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2、刑法第318條之1之妨害秘密罪: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8條之2: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上列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5款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