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真假律師及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Written by on 2020-06-18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真假律師及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黃國立檢察事務官

▲2020年5月19日中時電子報報導
標題:假律師冒名執業 1張法律事務所名片騙243人
內容:北市內湖區林姓男子以印有徵頡法律事務所的名片,謊稱自己考取律師資格,可接受委任處理民事、刑事訴訟,實則以其他事務所印章接受委任,詐騙243名被害人,士林地檢署昨指揮調查搜索林男的住所,依違反律師法、詐欺及偽造文書等罪偵辦,檢察官複訊後諭令10萬元交保後傳。50多歲的林姓男子,曾在律師事務所招攬業務,離職後,以相同的話術,詐騙身陷官司的民眾,並以印有自己名字以及律師頭銜的名片,博取民眾信任,檢察官昨傳喚林男曾任職的事務所主持律師作證,確認林男是離職員工。檢調指出,王男自2016年起,以假名片進行詐騙,幫忙撰寫民事、刑事訴狀,一但遇到要開庭,就藉故推託,站在門外不進入法庭,委任人感覺異狀,因而向調查站檢舉。檢察官昨搜索王男位在內湖區住處,查扣委任人私章243枚、委任狀67份,初判不法所得220萬元,後續將依委任狀上資料擴大偵辦。

▲2020年5月27日鏡週刊報導
標題:沒律師執照還開事務所 他一開口就要11萬元
內容:高雄一名經營智慧財產權事務所的李博士近日遭控誘騙女性,偷拍性愛影片,宛如李宗瑞翻版。一名知情人士還告訴本刊,李在高雄經營智慧產權事務所至今已有10年,為了攬客,還找律師合租辦公室,甚至未經律師許可,在名片印上自家事務所及對方律師事務所名稱,再冠上所長、博士等頭銜,對外招搖撞騙,讓不知情的人誤以為李是律師。誇張的是,當有人對李魚目混珠的行為提出質疑時,李還面不改色地辯稱:「別人要怎麼想?我無所謂,反正我沒主動對外講。」本刊調查,李在2017年還開設台北分所,請了多名業務員,對外聲稱旗下有非常厲害的律師,不斷招攬案件,實際上李並無律師、專利師執照,涉嫌違法營業,客戶若找上他,根本沒有保障。本刊記者為了查證真偽,上週特別喬裝成委託人,前往李位於高雄的智慧產權事務所,請李代為處理智慧財產權糾紛。過程中,記者數度以「李律師」稱呼李男,沒有律師執照的李全程皆未否認,還順水推舟向記者表示,可代為處理存證信函以及訴訟業務,並向記者要求約11萬元的代談、訴訟費,絲毫不避諱。對於李姓所長的種種行徑,A小姐等人無法接受,他們呼籲警方盡快查明真相,給所有被害人一個交代。

Q如何成為執業律師

「考試及格」、「訓練合格」、「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向法院聲請登錄」

Q假冒律師執業可能涉及刑責?

(一)刑法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律師法第127條
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外國律師違反第一百十五條,外國法事務律師違反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者,亦同。

Q如何分辨真假律師

法務部自91年1月1日起,開放網上查詢律師資料系統,民眾只要連上法務部網站(http://www.moj.gov.tw),進入法務部建置之「律師管理系統」並輸入律師姓名、或身分証統一編號或證書字號即可查詢律師之性別、出生年份、律師證書號碼、登錄法院及登錄公會等資料。

Q如何找律師?

相信大家都不喜歡上法院,但很多時候可能因為自身權益受損而對他人提起訴訟,也可能因為某些爭議而成為被告,但找律師就像找醫生看病,要多看多比較。

Q是否所有案件都要聘請律師(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一)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7 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二)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分案前調解機制)
過去辦理調解案件,當事人需先至本署開庭後,才轉至鄉鎮市區的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後再回本署續行偵查,然此種運作模式容易造成民眾往返地檢署與調解委員會間的奔波勞頓,及案件久懸延宕的問題,為解決上開問題,本署去年與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調解庭合作,聘請臺北市中正區及萬華區之專業調解委員,於每週一至週五每天上、下午,各派2名調解委員到直接在本署進行調解,將可能調解成功之簡易案件,在分案偵查前就進行調解,以大幅減少當事人奔波舟車勞頓之苦,並透過調解機制,讓被害者的損失可以得到補償,給予民眾一個紛爭更為迅速及圓滿解決的機會,早日回復平靜、安寧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