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由因應疫情急難紓困方案來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Written by on 2020-06-24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真假律師及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王仁彥檢察事務官

Q在節目一開始,先提醒各位聽眾這次政府為了幫助因疫情受到影響的民眾,特別將衛生福利部的急難救助對象擴大辦理,讓「因應疫情急難紓困」方案也可以幫助收入受疫情影響的民眾。這個方案即將在這個月月底截止,提醒符合資格又還沒申請的聽眾不要錯過!獲得政府奧援的時刻,有什麼特別要注意的部分嗎?

為了加速申辦的效率,事先準備好應備妥的文件,像是身分證、工作收入受影響證明、109年1月1日起的存摺或存摺內頁,未領取各項津貼及收入受到影響之證明,到指定處所填寫申請書後。如果怕遺漏,記得一個小口訣:「要生(分證)存(摺),需收入(證明)」,就可以在最短時間內完成申請程序,經過書面審查後,即可撥款一解申請者的燃眉之急。最後當然就是因為疫情仍然嚴峻,出入公共場所仍然記得配戴口罩,並且注意個人衛生。

Q如果我的其中幾項證明沒有辦法及時取得,是否就無法領取因應疫情急難紓困補助?

這次的因應疫情急難紓困在辦理的過程中,雖然因為中央、地方的作業程序不一常常見諸報端,不過有需要的民眾不要擔心,為了因應疫情急難紓困方案的急迫性,申請程序也已簡化,攜帶身份證即可申請,針對資格認定方面以簽立「切結書」方式來彌補。如果存摺不便取得,也可以透過授權主管機關查詢財稅資料的方式,確認家戶成員的總存款金額,讓有需求的民眾能夠儘快取得補助。但是如果存有僥倖心理,明明知道並不符合申請的要件,卻利用簡化程序故意隱匿真實情況試圖魚目混珠,除了補助可能追溯返還外,更可能因導致公務員登載錯誤,觸犯刑法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而有法律責任。

Q什麼叫做「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背後有什麼意義?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法條規範在刑法第214條,全文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會設立本條的目的主要是因為政府與民眾基於互信的基礎,不介入部分私人活動,並能夠將有限資源花費在更需要的刀口上,才能在短時間創造資源的最大價值。例如之前有網紅拍攝如何從捷運站逃票,如果為了杜絕是類逃票情況,而挹注大量的資源在裝設監視器、設立防偽造臨時出入證、站務人員逐車廂驗票,因而排擠了運輸所需的人力與設施保養,這對於政府與人民都是雙輸的情況,所以政府選擇相信乘客會遵循出入時的購票規範,採用抽檢的方式降低此部分的成本耗費,才能創造更大的公共利益。同理,所以政府在部分公文書製作的時候,相信人民向公務機關所提出聲明或申報的內容,僅在形式上確認有沒有缺件或合於申請的規範,不實際審查內容的真實性就加以登載,但為確保公文書之正確及公正性,以維護他人及公共利益,所以如果在這類地方發現有造假的情況,就會適用本條條文。

Q所以在生活中我們有甚麼實例嗎?

像是前面所提到「因應疫情急難紓困」方案,政府為了便民而讓無從提供因疫情影響工作證明的民眾,得以書立切結書的方式取代,有關機關僅會就書面進行審查,然後就據此掣據發放,這樣就符合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裡所說的形式審查,如果刻意隱瞞而簽立切結書想要投機取巧被發現,自然就有可能涉有相關刑責。此外,無論是實價登錄制度實施後,對於不動產買賣的成交價格,為了想要爭取高額貸款或是貪圖事後轉手而浮報金額,也有可能牽涉到本條;或是明知身分證、健保卡等個人證件因故無法使用,貪圖方便逕向戶政事務所謊報遺失申請補發新證,讓戶政人員將原證遺失之不實事項登載在職務文書上,也有構成該條犯罪的可能。如果牽涉到金錢給付,像是上面提到的補助發放,更可能有詐欺罪成立的空間。因此,如果有必要向政府機關申報或聲明,「誠實為上策」還是萬年不敗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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