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如何防範宗教騙財、騙色!

Written by on 2020-06-26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如何防範宗教騙財、騙色!《成立「仙女班」逼年輕妹獻身!少龍教主遭逮 海削信徒8千萬藏家中》

特別來賓:台灣高檢 許祥珍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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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QA

Q本件「少龍」教主及其所創設的華興靈修中心,涉及什麼犯罪事實?

「少龍」自民國80至90年間開始於臺北、臺中、高雄等地開設道場,廣收信徒,自稱「道主」、「五教共主」、「主人」、「師父」等,信徒則以「僕人」自稱,鼓吹怪力亂神、唯我獨尊,吹捧自身,並要求信徒觀看電影「末日預言」,宣稱地球即將於2012年毀滅,因此需要金錢購買各式物資攜帶至靈性世界,又宣稱世界末日將至,錢財已無用處,以此為由鼓吹信徒捐獻給道主,方可一同前往靈性世界,消災解厄。不少被害人報案指稱,遭「少龍」為首之靈修中心,詐騙逾新臺幣千萬元。

又經檢警持續追查,發現「少龍」於所創設之靈修中心內,成立「仙女班」,招收20至30歲單身女信徒加入,交由秘書管理,並頒布「道宮宮女新生活規則」、「道主教化」、「道主開示」等文章作為「仙女班」之內部規範,嚴格控制「仙女」之生活,要求不得與家人、朋友聯繫,利用信徒對伊抱有極度敬畏之心,又受伊灌輸之因果業報、道主至高無上等觀點影響,擔心家人受到牽連而不敢抗拒,施以強制性交、強制猥褻行為得逞。

此外,檢警亦發現「少龍」不具中醫師資格,卻長期私自開立中藥處方箋予靈修中心信徒,指示信徒依渠所開立之藥方至中藥局購買中藥配方服用,枉顧信徒服藥後身體可能產生之負面影響,而有違反醫師法之情事。

Q以上的行為,可能構成何種刑事責任?

1、刑法第339條之4:3人之上共同詐欺之加重詐欺罪。
2、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主持或參與犯罪組織罪。
3、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非法洗錢罪。
4、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
5、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6、刑法第228條第1項:利用權勢性交罪。
7、刑法第228條第2項:利用權勢猥褻罪。
8、醫師法第28條: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

Q如何防範遭到宗教騙財、騙色?

宗教騙財、騙色可能會藉由下列3種方式:
1、借用宗教,封己為神。
2、假造神蹟神功,並巧用文宣公關媒體,掌握人心,讓人信以為真。
3、販賣虛偽的宗教應允。
如遇有上列情形時,則應請提高警覺,避免受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