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隨手拿取他人安全帽怎麼罰?

Written by on 2020-07-13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王金蘭檢察事務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隨手拿取他人安全帽怎麼罰?

臺北市某男子與友人於某日凌晨相約出遊,因急需安全帽1頂以搭載友人,竟利用前往搭載友人途中尋覓所需之安全帽,該名男子騎乘機車,行經臺北市萬華區昆明街,見路邊一輛機車後照鏡上掛著1頂安全帽,趁凌晨時間人煙稀少,四下無人的時候,旋即徒手竊取該頂安全帽,得手後隨即騎車離去。隔日1早被害人發現掛在後照鏡上的價值2500元的安全帽不見,氣炸了,馬上報警,警察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才循線查獲竊取安全帽之男子,該名男子坦承犯案,警方訊後依竊盜罪嫌法辦。

前開男子,涉犯什麼罪?

刑法第320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該男子是以徒手竊取安全帽,故屬於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

如果該安全帽是放在機車坐墊下之行李箱,該男子持刀械將行李箱撬開,而竊取該安全帽,法律責任又是如何?

刑法第321條規定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 內而犯之。
二、 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 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該男子如果使用刀械竊取安全帽,則是涉犯刑法第321條第3款攜帶兇器而犯之,之加重竊盜罪。

如果是三人以上共同竊取該安全帽,刑度有沒有不一樣?

如果該男子夥同友人三人以上共同竊取該安全帽則是涉犯刑法第321條第4款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之加重竊盜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度較普通竊盜罪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