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吸毒後犯案之刑事責任

Written by on 2020-08-31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吸毒後犯案之刑事責任

特別來賓:台灣高檢 許祥珍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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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QA

Q臺灣高等法院法官二審逆轉判決吸毒後殺母案之被告無罪的原因為何?

1、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發布的Q&A釋疑表示,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而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被告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
2、 此件被告殺人時,因為施用摻有卡西酮類物質的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在毒品作用最強期間,已陷於欠缺辨識行為能力,應屬不罰,依上列法律規定,即應判決無罪。

Q為何二審法院未引用「原因自由行為」之法律依據或學理,進而判決被告有罪?

1、 學理上所稱的「原因自由行為」,規定在刑法第19條第3項,亦即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仍應負刑責,不適用同條第1、2項之不罰或減輕其刑之規定。

2、 依照臺灣高等法院發布的Q&A釋疑表示,原因自由行為適用於下列3種情形:
(1) 行為人在精神、心智正常時,已有犯罪故意,故意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狀態,實行犯罪行為。例如:甲想殺乙,但又不敢,故意喝酒,使自己變成精神障礙後,即把乙殺死。
(2) 行為人已有犯罪故意後,偶然因過失陷入精神障礙狀態而犯罪,例如:丙想殺丁,但一直沒有勇氣去做,後來因為與戊、己聚餐飲酒,酒醉變成精神障礙,將身旁的戊誤為是丁,即動手殺死戊。
(3) 行為人原無犯罪故意,但客觀可以注意自己喝酒或施毒後會有動手打人習慣,但自己主觀卻不在意。後來與朋友聚餐飲酒,陷於精神障礙,而將在旁之人打死。

3、 本件二審審判的合議庭認為,被告事前沒有殺人犯意,也沒有預見施用毒品後會產生嚴重精神病症狀,及此病狀對行為所產生的影響,所以不符合刑法第19條第3項的規定而判決有罪。

Q以檢察官的觀點,吸毒後殺人判決無罪,是否應要上訴?理由為何?

臺灣高等檢察署承辦檢察官雖迄今尚未收受本件判決,但檢察官已立即調閱本案卷證資料,研議相關法律疑義,待收受判決後,將立即上訴,依據法律維持社會公益,以避免民眾誤認為只要吸毒或喝醉酒致無辨識或控制能力,即可犯案而毋庸擔負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