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訊】喪親的心理歷程,如何看待悲傷、憤怒等情緒

Written by on 2021-06-03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喪親的心理歷程,如何看待悲傷、憤怒等情緒

特別來賓: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張嘉紋臨床心理師

1. 說明喪親的心理歷程

過去心理學在說明哀悼的歷程多會提到失落的五個階段,包含:震驚/否認階段、憤怒階段、討價還價階段、悲傷/憂鬱階段到最後的接受階段現在越來越多的關於失落的研究發現,失落者並不一定會經歷這樣的五個歷程,也可能歷程並不是線性的走,而是螺旋狀的、來來回回的經歷。

2. 如何看待悲傷、憤怒等情緒,簡單的心理衛教

如果從上述的五個歷程看來,無論是悲傷或是憤怒都是很正常的情緒歷程,而更是有些人不只有悲傷及憤怒,還會有後悔、自責或是更複雜的情緒交錯且重複出現

3. 犯保的心理師服務方式

目前犯保的溫馨專案是在一線的志工訪視後,無論是志工或是案家自己認為有心理服務的需要轉介而來。溫馨專案的服務特點是,多是由合格的心理師或社工師來進行預防性的服務,主要是針對面對重大失落事件的個案,提供後續出現疾病性反應的預防模式。若是個案已經出現憂鬱、焦慮或其他的疾病,則溫馨專案另外提供醫療介入的資源,轉介案家至醫療院所接受後續的服務。

新聞參考:

110.5.22東森新聞雲-2警勸戴口罩竟被砍頸濺血!他北車閒晃 一聽要罰錢抽刀行兇

主題QA

未戴口罩或未依規定配合防疫措施之處罰依據為何?

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
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規定:
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構),採行下列措施:

一、管制上課、集會、宴會或其他團體活動。
二、管制特定場所之出入及容納人數。
三、管制特定區域之交通。
四、撤離特定場所或區域之人員。
五、限制或禁止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 所。
六、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各機關(構)、團體、事業及人員對於前項措施,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第一項地方主管機關應採行之措施,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應依指揮官之指示辦理。

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規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25條第2項規定。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36條規定所定檢查、治療或其他 防疫、 檢疫措施。
三、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37條第1項第6款規定所定之防 疫措施。
四、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檢體及其檢出病原體之保存規定者。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情節重大者,必要時,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於警察執行職務時攻擊警察有何刑事責任

刑法第135條規定: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只是對於執行職務之員警辱罵,有刑事責任嗎?

刑法第140條規定: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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