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三級警戒延長「股東會」照開~我國召開股東會的法制,相關規定在哪裡?

Written by on 2021-07-06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洪婉婷檢察事務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
三級警戒延長「股東會」照開~我國召開股東會的法制,相關規定在哪裡?

各位聽眾大家好~現在已經接近六月底,如果聽眾朋友們有投資股票的習慣,應該都知道每年的六月是各家上市、上櫃公司舉辦股東會的忙季。而今年因為疫情的原因,5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宣布所有公開發行公司,在6月30日以前停止召開股東會,受影響的公司高達1931多家。

所以,今天藉由這個事件,想和大家介紹我國召開股東會的法制,相關規定在哪裡。首先,和大家說明股東會是一間公司最高的意思決定機關,但是隨著公司規模擴大,股東人數越來越多,不可能公司大小事都找股東來開會做決定,因此法制的設計上,便由股東以投票的方式選出幾名董事來為公司做決定、執行重要的事情,然後由董事們定期向股東會報告經營的績效、股利發放的情形,那多久需要報告一次呢?依公司法第170條的規定,股東常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如果有重大、急迫的事項當然可召開股東臨時會。

為什麼各大公司的股東會往往集中在6月份呢?其實是因為公司法第170條規定最遲必須在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召開,如果有正當事由來不及6月底前開會,可以報請主關機關核准延後召開,所以即便是民主國家,採多數決,公司也不能擅自投票決定不召開股東會,否則會面臨 1至5萬元罰鍰。以上是一般公司召開股東會要注意的時間問題。

其次,公司依照股票發行的方式,又分成兩大類,也就是公開發行公司與非公開發行公司。簡單的區分方法,就是股票在證交所、櫃買中心買賣的,通常大家耳熟能詳的這一類,因為股票是對不特定大眾發行,流通在外的股票相當多,股東人數較非公開發行公司多,這一類是公開發行公司,而公開發行司在召開股東會時,其實要適用證券交易法而不是公司法。在證券交易法裡也是規定(第36條第7項),不論公司規模多大,股東人數有多麼多,至少每年6月底前要開一次股東會,向投資人公開報告過去一年的經營成效、損益情形,以上規定與非公開發行公司相同。但是,由於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7項沒有類似公司法有一個但書的規定,也就是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將股東會延期的作法,所以像是今年遇到從前沒有發生過的疫情,公開發行公司原則上是找不到法源的依據,可以將股東會移後召開。但今年5月19日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面對疫情的高峰,硬是召集股東會,可行嗎?不開,依證交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得面臨24萬至480萬罰鍰,還可以連續處罰!

由於召開「實體股東會」可能有群聚感染的風險,主管機關經跨部會協商,馬上在今年5月20日發布命令 ,宣布所有公開發行公司(含上市櫃、興櫃及外國企業來台掛牌公司),自5月24日起至6月30日止一律停止召開股東會,7月後實際開會日期及地點應經公司董事會決議,各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開會日期延至110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舉行。\

不過,實際上為了速戰速決,已有76家上市櫃公司搶頭香在7月1日即將召開股東會,手中有股票的聽眾,是不是已經接獲公司的開會通知呢?目前因疫情尚未明朗,股東會會怎麼布局,梅花座、實名制、量體溫、動線規劃、填寫健康聲明等諸多防疫措施,都是值得大家注意的地方。提請大家,即便是關心自己的投資權益,也要顧及健康,若是決定親自參加今年的股東會,也請配合公司方面的防疫政策,不要鐵齒。

也許有聽眾會想到,為什麼不用視訊會議的方式開會呢?其實不是不行,只是公開發行公司不行。記得前面我提過的公司分兩種類型嗎?如果是非公開發行公司,因股東人數有限,其實我國絕大多數的企業都是非公開發行公司,只是公司的知名度不向公開發行公司那麼響亮,非公開發行公司適用公司法第172-2條,可以在章程中規定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進行。而且如以視訊會議進行,視為親自出席。不過該條文中也明文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這就是為什麼主管機關在5月19日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時,緊急於5月20日必須以發布命令的方式,告知大家,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6月30日止一律停止召開股東會。

法制的健全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有時缺漏要遇到特殊事才被發現。這次的疫情也許就是個提醒,將來可以適時修法,建立股票市場在非常時期的非常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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