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妨害公務案例簡介

Written by on 2021-11-19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妨害公務案例簡介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黃正雄主任檢察官

最近有一則新聞是有關還在訓的學習司法官跟警察嗆「我北檢的」,還加三字經,結果被司法官學院退訓法辦。其實這種妨害公務案件經常發生,只是本件主角的身分比較特殊,因而受到大家的矚目。其實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最常會遇到警察的狀況,就是路上的酒駕臨檢勤務,或是交通違規被警察攔停開單,而這些情形正是最常發生妨害公務的場景,這裡有幾個問題值得討論。

對公權力的尊重

號稱禮儀之邦,尊重倫常的我國,由於社會風氣的變遷,許多人已不懂得相互尊重,甚至對於執行公權力的警察。警察是維持社會秩序的第一線人員,我們能夠生活在治安良好的社會環境中,除了大家的自制外,對於無法自制的人,就要靠警察來進行第一線的維持工作。而因為是第一線接觸無法自制的失控行為,因此時常充滿危險,之前即有鐵路警察遭人刺殺身亡的事件。而警察為了保護人民,避免過當執法,經常是採取最低度的維護手段,因而將自身置於生命危險之中,也使他們的家人時常提心吊膽,擔心受怕,惟恐擔任警察的家人發生不測。對於這些辛勞且經常置身危險的人民保姆,我們實在應該對他們及其家人的犧牲奉獻致上最高的敬意。但仍要強調,如有違法不當的執法,還是要主張自己的權利哦!

酒的影響致生違法行為

雖然古代文豪都在酒後才能文思泉湧,寫出偉大的文學著作,例如詩仙李白的詩就與酒有著密切的關係,人稱「李白斗酒詩百篇」。但是李白的死因有三,不論是病死、醉死還是為撈月落水而死,都是因為酒。所以喝酒誤事,酒後亂性,古有明訓。而我們妨害公務的案例中,多數都與酒後亂性有關。最常發生在酒駕違規取締,聚餐或歡唱酒後發生口角鬧事,酒後家暴等等,在警方處理時,失控傷害或辱駡警察者,時有所聞,這時候就會涉犯除了原來警方據報前往處理的刑法第185條之3的酒後駕駛公共危險、第150條之妨害秩序、第277條之傷害、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外,會多了刑法第135條或第140條之妨害公務罪,可能會再加上刑法第277條之傷害及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等罪,因為有些員警認為行為人太過份,除確保國家公權力受尊重外,也要保障自己的權益,對於傷害自己身體及辱駡自己的行為人也提出告訴。所以喝酒誤事是千真萬確,可能除了擔負刑責,還要賠償被害的員警,等酒醒已是後悔莫及。

僭稱官職

另外,如果冒充公務員或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以及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會分別涉犯刑法第158條及第159條之刑責。有人酒後鬧事想對於到場處理之員警施壓或關說,就自稱是公務員或官員,那就會涉犯前開罪責。所以千萬不要以為隨便冒用官銜不會有事,就信口自稱為某某公務員或官員,以免因為一時口快,自陷於刑典。

飲酒應適量,公權力應尊重

若為增加生活情趣而飲酒,應以適量為宜,否則亂性傷身,得不償失。而對於公權力之執行應予尊重,試想如果大家都不尊重公權力之執行,則人人各行其是,社會將會失序,難以正常運作,自然就無現在安定正常的生活了。而這樣的生活絕非僅靠警察就可以維持,必須靠全民合作,共同維護,才是利人利己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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