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1/24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

Written by on 2022-01-25

▍直播預告

節目時間
1/24(一)13:00-13:30

主題
促進廉能政治-簡介調查局的賄選查察及貪瀆防制工作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王銘主任檢察官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處陳坤佑調查官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處李穎調查官

調查局的工作職掌?

調查局主要有犯罪防制及國家安全兩大工作範疇,其中,在犯罪防制方面,包括賄選查察、貪瀆防制、毒品犯罪防制、經濟犯罪防制及洗錢防制等領域及面向。

簡介調查局的賄選查察工作?

為了避免賄選或其他不法因素影響、干預或介入我國民主選舉之過程,本局針對中央、地方公職人員及農漁會等各類選舉,均成立查察賄選專案,投入人力蒐集涉及賄選情資,並在地檢署查察賄選暴力執行小組指揮下,積極偵辦賄選、暴力、假訊息及境外敵對勢力介入選舉之案件。今(111)年11月26日即將舉行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也就是所謂的九合一大選,本局亦將投入人力積極查察相關不法情事,以澄清選舉風氣,切斷賄選與貪污之共生鍊。

怎樣的行為會構成賄選?

依據選罷法及刑法妨害投票罪章等規定,選舉過程中,對有投票權的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約定不行使或為一定行使投票權,即有賄選之嫌。所以,不只是收到紅包或錢才算賄選,如果提供勞務、服務、工作機會、吃飯、旅遊等,以換取投票支持,都有可能構成賄選。

在選舉造勢場合提供炒米粉等餐飲,或贈送選民鑰匙圈、月曆等小禮物,也會構成賄選嗎?

原則上不會。依據目前的實務見解,所謂的「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還是要考量有無超過社會正常禮俗、或依一般通念足以動搖有投票權人的選舉意向,依個案認定之。以下情形尚不足以構成賄選情事:

1.參與民俗節慶、廟會、婚喪喜宴,贈送禮金、禮品顯與社會禮儀相當者(結婚、廟會)。
2.為選舉造勢活動提供參加民眾適度之茶水、簡便餐飲者,如一般飲料、簡易性之炒米粉、便當、貢丸湯等米麵製品或湯類。
3.為選舉造勢活動製作臨時性、簡便性之衣帽,供助選人員作為辨識之用者,例如印有候選人姓名、號碼或政黨名稱之運動帽、圈型帽、背心等。
4.日常觀念認不具有相當價值之贈品,如門聯、桌曆、日曆、月曆等(新臺幣30元以下)。
5.單純動員群眾,以車輛載運往返競選活動會場。

除了賄選之外,還有哪些選舉期間常見的違法情形?

除了賄選之外,幽靈人口案件(也就是刑法146條的妨害投票正確罪),也是常見的一種選舉舞弊態樣。依選罷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者,始為該選舉區之選舉人。但有些人沒有實際的居住事實,只是為了選舉取得投票權而虛偽遷徙戶籍,這樣也有違法的疑慮。換言之,如果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虛偽遷徙戶籍(行為著手)、取得投票權、並領取選票投票,這樣就可能觸法。

如何檢舉賄選案件?

可撥打調查局檢舉專線:0800-007007,或親赴調查局各外勤處站檢舉。檢舉時請注意提供以下要件及保全證據:
1.人:對象為何人。
2.事:過程。
3.時:時間。
4.地:地點。
5.物:給了什麼。

賄選檢舉人的身分是否會受到保護?檢舉賄選有什麼好處?

賄選檢舉人的身分會彌封保密,他人無法知悉。另外依據鼓勵檢舉賄選要點規定,檢舉獎金依賄選人身分及選舉類別而有不同,從新臺幣50萬至1,500萬元不等。若案件起訴,會先給予1/4獎金、一二審判決有罪再給予1/4獎金,等判決定讞後發給剩下1/2獎金。

簡介調查局的貪瀆防制工作?

調查局持續貫徹執行「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針對公共工程、勞務採購等與民眾權益密切相關、影響國計民生之易滋弊端貪瀆類型,積極發掘線索,並運用科技蒐證,將涉及不法公務員繩之以法,以促進政府廉潔清明。此外,本局近年亦投入人力偵辦非公部門的企業貪瀆案件,對於我國公私部門之廉能提升,均有助益。

公務員貪瀆有哪些常見的類型?如何檢舉?

例如公務員於辦理採購時向廠商收取賄賂或回扣;公務員利用職務上的機會浮報經費詐取款項;公務員侵占公款;公務員執行職務時藉勢藉端向民眾勒索財物或收取賄賂;公務員對於主管監督的事務,違背法令圖謀私人利益等。民眾若發現上述情事,也可比照前述檢舉賄選的方式,蒐集疑似不法的人、事、時、地、物等具體要件,撥打本局檢舉專線:0800-007007,或親赴調查局各外勤處站檢舉。

企業貪瀆有哪些常見的類型?

企業貪瀆是指企業負責人、職員或公司內部相關人員,為牟取不法私利,以非法手段侵害企業資產或股東權益的犯罪行為,常見的態樣包括:
1.股市犯罪:如操縱股價、內線交易、不實財報、詐偽募集或發行、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侵占、違法私募、不法併購等。
2.金融貪瀆犯罪:如金融機構負責人、經理人或職員違法放貸及背信案等。
3.掏空公司資產案件:如企業內部人員違背職務涉犯刑法背信罪或業務侵占罪等。
4.妨害營業秘密案件。

賄選及行受賄等貪瀆之相關刑罰

議題發想:今年年底(11月26日)將舉辦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乾淨選風,杜絕賄選一直是政府的目標,因此,如果候選人行賄或有投票權人受賄,刑法上有如何相關之規定?另外,廉能政治、依法行政也是政府對公務員之基本要求,因而,若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收受當事人不當賄賂,刑法上又有如何之規範?

一、賄選之相關刑法法律規定

(一)刑法143條(投票受賄罪):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已提高為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投票行賄罪):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反賄選檢舉專線
法務部專線0800024099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專線02-2311-1816 傳真機2375-6892
專用信箱臺北郵政14-128號信箱 電子信箱formosa@mail.moj.gov.tw

三、行受賄等貪瀆之相關刑罰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違背職務受賄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二)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行賄罪):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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