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4年07月23日節目

堯堯 2025-07-23

受訪者:
1. 臺灣高等檢察署李安蕣檢察官
2. 法務部鄭銘謙部長
節目內容:
1.數位性影像相關刑事責任
偷拍、散布、轉傳都可能犯法!一場不可不知的數位性犯罪法律說明!「數位性影像相關刑事責任」在網路世界裡,我們每一次按下快門、每一次轉傳影像,可能都牽動著他人的隱私與法律紅線。尤其是校園與交友環境中,常見的偷拍、報復性散布、甚至轉傳影片,都有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今天,邀請到臺灣高等檢察署的李安蕣檢察官,來和大家深入解析這些「你以為的小事」,其實在法律上多麼嚴重!讓我們用一個小時的時間,好好了解如何自保、保護他人,做個網路時代的法律人。據統計,數位性影像犯罪加害者以網友為多數,其次為前任或現任伴侶,加害者動機常為勒索、報復。被害人易因涉世未深,遭勒索後受有更大損害。近日有校園同儕拍攝他人洗澡影像並散布者,為避免、減低傷害,有瞭解現行相關刑事責任之必要。
刑法上所規定「隱私部位」與「性影像」,有無不同?
刑法第315條之1所規定「隱私部位」,指個人不欲人知、不願意公開於他人或公眾之部位。通常為衣物遮蔽之部位。無故竊錄他人隱私部位,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告訴乃論)
刑法第28章之1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專章及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6條文及刑法第10條修正(112年2月10日生效)依照刑法第10條第8項規定為「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一、刑法性交行為。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而依同法第319條之1第1項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性影像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告訴乃論)
如果是意圖營利、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他人觀覽,將他人相片移花接木,製作不實性影像,依刑法第319條之4第1項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若所拍攝臉部身體特徵足供辨識個人特徵者,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屬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之罪。
拍攝未滿18歲之人性影像,有無特別規定?

2. 「挺過風災.愛不止息」 法務部攜手兩大慈善基金會 幫助更馨生家庭災後重建
為協助在日前丹娜絲颱風中受災的更生人與馨生人家庭儘早重建生活,本部舉辦「挺過風災•愛不止息」—丹娜絲風災更馨生家庭公益關懷聯合捐贈儀式。在本部鄭部長見證下,由財團法人台新銀行公益慈善基金會與財團法人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