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5年04月01日節目

堯堯 2026-04-01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洪三?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被害人對於檢察官
不起訴處分有何救濟途徑聲請再議,不起訴不代表沒機會!你的權利你知道嗎?從再議到自訴的關鍵救濟路徑一次搞懂不起訴後的法律翻盤機會!你有沒有遇過這種情況明明覺得自己是被害人,結果卻收到「不起訴處分書」,那一刻是不是又錯愕又無助?很多人以為「不起訴=案件結束」,但其實法律給了你「再一次爭取正義的機會」!今天特別邀請到洪三?檢察官,帶大家深入了解:當檢察官不起訴時,被害人還有哪些救濟途徑?什麼是「聲請再議」?又該怎麼正確使用?
這一集不只是法律知識,而是每個人都可能用得到的重要權利,請一定要聽清楚!
什麼是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有哪些種類?不起訴處分是指檢察官在偵查後,認為案件不適合進入法院審判,因此決定不提起公訴。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大致分為「絕對不起訴」與「相對不起訴」。前者是因法律明文規定,例如時效完成、被告死亡或犯罪嫌疑不足等,屬於必須不起訴;後者則是檢察官基於案件情節輕微、犯罪影響不大等理由,行使裁量權決定不起訴。這兩種情況在法律效果上不同,但都會影響被害人的權益,因此了解其差異非常重要,才能判斷後續是否有救濟空間。哪些人可以對不起訴處分提出救濟?依法律規定,能提出救濟的主要是「告訴人」,也就是因犯罪而直接受害並依法提出告訴的人。這裡的「直接被害」非常關鍵,例如公司被竊盜,告訴人應是公司法人,而不是個別員工或股東。很多民眾誤以為只要覺得不公平就可以聲請再議,但實際上若不具備告訴人身分,聲請很可能被駁回。此外,有些犯罪屬於保護國家法益,例如行賄或偽證,一般民眾即使間接受影響,也不一定具備告訴人資格。因此,在採取法律行動前,先確認自身資格,是非常重要的一步。什麼是「聲請再議」?流程是什麼?聲請再議是當告訴人對不起訴處分不服時,向上級檢察機關請求重新審查的一種法律救濟方式。程序上必須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10日內,以書面提出理由,並透過原檢察官送交上級檢察署。內容必須清楚說明不服的理由,例如偵查不完整或事實認定錯誤。值得注意的是,聲請再議不是重新講故事,而是要針對檢察官判斷提出具體質疑與證據補強。若未在期限內提出或理由不完整,將可能被認定不合法而遭駁回。聲請再議後會有什麼結果?聲請再議後,案件會由上級檢察署進行審查,可能出現幾種結果:第一,認為再議有理由,撤銷原不起訴處分,發回續查或直接起訴;第二,認為無理由,維持原處分並駁回;第三,發現程序問題,要求補正;第四,認定聲請不合法直接駁回。實務上最常見的是「駁回再議」,但並不代表完全沒有機會。關鍵在於聲請理由是否具體、證據是否充分。這也是為什麼很多案件會建議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提高成功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