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淺談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之數位性別暴力

Written by on 2021-09-30

特別來賓:臺灣高等檢察署 鄧媛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談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之數位性別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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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兒少以網路社群軟體line,facebook,IG,或交友軟體與網友視訊,應網友要求裸露身體性器官,或自為猥褻行為,供對方拍攝,嗣被害兒少發現前開照片、影片在社群網路流傳,網友構成何種犯罪?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38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網友要求被害人自拍裸照再傳送予對方,是否仍構成犯罪?

法院實務見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所規定之「製造」,自不以他製(即兒童及少年本人以外之人所製造)為必要,兒童及少年自行拍攝性交或猥褻行為電子訊號而上傳者,亦該當該條項所規定之「製造」兒童及少年性交或猥褻行為電子訊號之要件。

將被害人臉部照片換貼在裸露之他人身體(俗稱「換臉」),在色情網站散布,該如何處理?

行為人涉及之民事、刑事責任,分論如下:

1.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2.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3. 刑法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4.民法第 184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遭強制性交後還偷拍影片並散布,如何適用法律?

刑法第 222 條第9款(新增)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相關法律解析

(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2條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第 8 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知悉或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其他機關、主管機關而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移除該資訊,並通知警察機關且保留相關資料至少九十天,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第 36 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

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三)民法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四)法院實務見解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所規定之「製造」,自不以他製(即兒童及少年本人以外之人所製造)為必要,兒童及少年自行拍攝性交或猥褻行為電子訊號而上傳者,亦該當該條項所規定之「製造」兒童及少年性交或猥褻行為電子訊號之要件。五、發現遭人偷拍、散布私密影像,該怎麼辦?

(一)不隨意刪除通話紀錄,亦不隨意封鎖對方帳號,請先螢幕截圖之方式蒐證,保全嫌疑人之帳號(含連結網址)、帳號暱稱(含大頭貼)、張貼內容等等,數位證據之保存最重要。

(二)發現被害後應勇敢向司法、社政單位求助,應正確體認性私密影像遭散佈不是自己的錯,在案件揭露以後之任何階段,無論在社工陪偵、檢警偵辦之階段,被害人均可以請求(警政、社政及檢察機關)協助,要求平台業者配合將性私密影像移除、下架、或嫌疑人之帳號為停權等處置。

(三)被害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38 條為訴訟參與,在審判程序中,法院在調查證據完畢,以及對於科刑範圍,均給予被害人表示意見之機會。

如何預防被害?

(一)不隨意傳送性私密影像、照片予他人,不問是否為親密伴侶,亦不問有無對價。
(二)留意約會地點,避免危險情境遭偷拍而不自知。
(三)接獲他人遭散布之私密影像,確實做到不轉傳、不下載、不點閱。 紓困、關懷,榮觀協進會不遺餘力;部長遠端勉勵,司法保護遍灑角落!

「社區矯治」、「更生保護」及「被害保護」是法務部三大核心的司法保護業務,其中受保護管束人的輔導與犯罪預防宣導等業務,端賴各地榮譽觀護人協進會長期以來的協助,是法務部在推動司法保護工作上的最佳夥伴。今(16)日適逢「中華民國榮譽觀護人協進會聯合會」第22屆第3、4次理監事會議,蔡部長不受疫情阻隔,特別透過視訊方式表達對於全國榮譽觀護人辛勞付出的肯定及謝意。

部長也向與會理監事表示,法務部積極落實司法保護專業化,今年已在全國各地方檢察署加入了專業心理師22名、社工師12名,預計明年再增加社工師29名,毒品助理員9名,由主任觀護人擔任窗口,建立專業司法保護觀護團隊,以提升專業服務量能,檢察長及檢察機關仍持續從旁協助,同心協力做好司法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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