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4年05月20日節目
堯堯 2025-05-2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林晉毅檢察官
節目內容:
從偵查到審判的角色差異:
實務上,檢察官的業務內容有分為偵查、公訴及執行三大部分,民眾在新聞中可能常常看到「檢察官針對某某弊案,指揮警察、調查局兵分好幾路執行搜索、扣押」、「檢調單位約談數十人漏夜偵訊,訊後可能分別交保或者向法院聲請羈押」,又可能會有「檢察官到庭詰問關鍵證人、與律師在法庭中針鋒相對」等等的內容,其實分別代表了檢察官在偵查、公訴的不同角色,但是大家可能分不太清楚,這邊主要想跟大家解釋一下檢察官在偵查、公訴程序中不同的階段的角色定位還有權限差別,讓大家可以比較瞭解實際上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還有流程。
偵查、公訴階段的程序區別
首先要談到所謂偵查階段跟公訴階段的差異,偵查階段的意義是在刑事案件中,檢察官、司法警察因為有人告訴、告發、自首或以任何方式自己發現某個人、某件事情有犯罪嫌疑時,而開始調查整件事的來龍去脈,蒐集相關證據釐清事實的一個程序;公訴階段則是檢察官在偵查階段調查完相關事證以後,根據偵查結果判斷是否提起公訴,一旦檢察官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提起公訴後,才會進入到法院的審判階段,由法院依據檢察官提出的事證來審理判斷被告有沒有構成犯罪,如果有構成犯罪,那要判多少刑度,或是要沒收多少犯罪所得。
也就是說,在(一)偵查階段:
檢察官的任務是「查明有沒有犯罪、有誰犯罪」→ 這個階段檢察官會依據不同案件類型,以指揮警察調查、訊問被告或證人、函調資料等方式調查證據,並依據調查結果以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等方式偵查終結。
我們舉一些例子來解釋應該會比較清楚,例如在比較單純的竊盜案件,有人去超商偷了兩個麵包沒有結帳就離開的這種單純案件,案件的來源可能是超商的店長在盤點的時候發現麵包有少,因此去警局報案,這時候警察會對店長或在場證人做一些初步的詢問,也可能會去調閱超商的監視器來確認犯罪嫌疑人的身分,再對犯罪嫌疑人製作警詢筆錄來確認案發事實,這種單純的案件經過這種初步的查證後,警方就會移送到地檢署,這時候檢察官通常會再傳喚犯罪嫌疑人跟超商店長來地檢署偵查庭親自再確認雙方的說法,核對案發事實跟客觀上的監視器到底是不是相符,如果確認就是警方移送的嫌疑人偷的,那檢察官就會向法院提起公訴,讓法院審理這件竊盜案件是不是成罪,那如果檢察官判斷卷證不足以認定嫌疑人涉犯刑事犯罪,那就會用不起訴的方式去終結偵查。 (二)公訴階段: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1條,如果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就會「提起公訴」,也就是把案件送到法院,由法官審理。此時檢察官身份就轉為「公訴人」。如果這件竊盜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就會變成由法院去審理被告到底有沒有偷東西,這時候檢察官的身分就會轉變成公訴人,也就是代表國家在法庭上提出證據跟意見,去說服法官被告有偷東西,這時候法庭會變成審檢辯三方的狀況,也就是由法院去主持、指揮整個訴訟程序,檢察官、被告分別提出證據或發表意見,去說服法官被告到底是有、還是沒有偷東西<
這時候檢察官跟被告或辯護人的地位就是平等的,並不存在上下或是主被動的關係。
為什麼會說在法庭中檢察官跟被告、辯護人的地位其實是平等的呢,最主要的原因其實就在於強制處分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