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4年06月18日節目
堯堯 2025-06-18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陳玉華檢察官
節目內容:
如果遇到醫療糾紛或醫療爭議,目前解決的法律依據,以及醫療暴力處理的流程。
立法院在111年5月30日三讀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醫預法),以解決長期以來,醫療爭議訴訟衍生之醫病關係對立、高風險科別人才流失及防衛醫療等問題。衛福部的前身也就是衛生署在民國89年即提出「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並從106年起推動「多元雙向醫療爭議處理機制試辦計畫」,近年法院受理之醫療糾紛訴訟案件已明顯下降。為建立妥速醫療爭議處理機制,促進醫病和諧關係,並營造重視病人安全文化,以提升醫療品質,衛福部於107年提出醫預法草案,歷經兩屆會期終獲立法院通過,本法案以「保障病人權益、促進醫病和諧、提升醫療品質」為目標,並秉持「即時關懷」、「調解先行」、「事故預防」等三大原則,全文共計45條,他的名字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是有典故的,醫療事故預防擺在前面,意味著主要是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再來才是爭議的處理。醫預法重點如下:
一、溝通關懷:醫療機構應組成醫療事故關懷小組,99床以下醫院及診所,受限於規模可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團體提供;醫療機構於醫療事故發生後,應即時進行病人關懷及協助,適時說明、建立互信,以緩和醫病緊張關係避免發生爭議。二、爭議調解:地方衛生局應組成醫療爭議調解會,不論民、刑事醫療訴訟均應先經其調解,調解期間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可延長3個月;另一方面,中央主管機關應委託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或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導入中立第三方提供醫事專業諮詢及醫療爭議評析,以協助爭議調解過程拉近雙方認知差距,消弭爭議、促成和解。調解成立送法院核定,具司法效果,以減少訟累與社會成本。三、事故預防:醫院應建立內部病人安全管理制度,形塑不責難的病安通報與風險管控機制;醫療機構對於發生之重大醫療事故,應主動進行根因分析、檢討改善,並通報主管機關; 另外,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之醫療事故則可成立外部專案調查小組提出報告,內容應以發現事實真相、共同學習為目的。
衛福部表示,醫預法係以營造病人安全文化為目標,鼓勵自主發掘問題追求改善,因此,本法明定關於溝通關懷、爭議調解過程所為之陳述,及醫療機構內外部自主通報、根因分析與改善之內容,均不得採為訴訟證據或裁判基礎,亦不得為相關行政處分之基礎。住要是鼓勵大家在醫療事故發生時勇於關懷主動關懷,在調解過程中,積極參與調解,所以如果當事人之一方沒正當理由不到場,會被罰錢(行政罰緩),希望大家都到場調解,且法律規定案件在偵查中或審理中應該移付調解,強制檢察官或法官(不論民事或刑事案件)應該先將案件移付給調解會調解,是強制規定,而醫療事故有關人員涉及違反法律所定之行政或刑事責任,應積極配合調查或提供資料。例如,醫事機構應指派具決策權的代表參加、應該對涉及訴訟有關員工提供關懷及具體協助、醫事機構不能妨礙同仁進行調解或因為調解成立或不成立而給予不利的處置。四、民眾如果遇到醫療事故解決方式。
醫院主動啟動關懷機制:關懷過程中所為的陳述不能當作證據使用,主要是鼓勵醫院放心關懷、主動關懷,了解民眾的需求,避免衍生糾紛、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