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4年06月25日節目

堯堯 2025-06-25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陳舒怡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不能洩的秘密
周杰倫曾經自編自導自演一部電影「不能說的秘密」,造成轟動,秘密不能說,但在法律上秘密更不能洩,今天要來談談洩密。法律上的秘密有哪些:
(一)私人秘密:個人秘密(刑法第315條)、業務秘密(刑法第316條)、工商秘密(刑法第317條)、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法第2條)、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國家安全法第18條)
(二)國家秘密:軍事機密、國防秘密、國家機密、國防秘密以外之公務秘密。
公務秘密:依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 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公務員違反保密義務者,除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外,且應視其當時身分、所洩漏機密之內容、有無對價關係等情節,分別適用刑法或相關之刑事特別法予以論罪科刑。公務員依法所應保守之秘密,包括國防上應保守之秘密、軍事上所應保守之秘密、經核定的國家機密、職務上所保管或持有之公務秘密等,實務上最常發生且與公務員攸關的違法類別,為刑法132條「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0 元以下罰金。」;第3項:「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300 元以下罰金。」依該條文內容,分項析論其構成要件
若員警不慎洩漏檢舉人之身分資料,將檢舉人個資遺留在值班台而遭到民眾偷拍上網,是過失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