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5年05月27日節目

堯堯 2026-05-27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曾靖雅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防患未然的司法防線:預防性羈押新制全面解析》
115年刑訴修法重點一次看懂!哪些行為可能讓你「還沒再犯就先被羈押」?從酒駕、詐騙到性影像犯罪,帶你看懂最新法律紅線與生活風險!今天這一集,我們要談一個「很多人以為離自己很遠,但其實就在生活周邊」的重要法律議題——預防性羈押。
你有沒有想過,有些人「還沒真的再犯」,卻已經被法院裁定羈押?
這不是未審先判,而是為了避免「一再發生的危險行為」,法律提前設下的防線。
尤其在今年4月17日修法後,像是酒駕、詐騙、性影像犯罪、兒少性剝削,甚至槍砲犯罪,都被納入預防性羈押的範圍。
今天帶大家從「法律規定」到「實務案例」,一一拆解哪些情況最容易踩雷?民眾又該如何自保?
115.4.17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1預防性羈押修法解析●什麼是預防性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 二、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罪、第 三百十九條之一之妨害性影像罪、第三百十九條之二之加重妨害性影像罪、第三百十九條之三之供人觀覽性影像罪、第三百十九條之四之製作不實性影像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之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之罪。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之罪。
●本次修法核心:五大新增罪名:不能安全駕駛(酒駕、毒駕)、
殺害 幼童、妨害性影像、兒少性剝削、詐欺及槍砲犯罪
●不能安全駕駛(《刑法》第185條之3)
●妨害性影像(《刑法》第319條之1至之4)
●兒少性剝削(第36條、第38條)
●詐欺犯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殺害幼童(《刑法》第286條、第272條之1)
●槍砲(《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9條之1、第12條、第13條、第13條之1》
什麼是「預防性羈押」?和一般羈押有什麼不同?
預防性羈押,是指法院在審酌被告涉嫌重大犯罪,且有具體事實顯示「可能再犯同類型犯罪」時,即使案件尚未判決,也可先行羈押。與一般羈押(如逃亡、串證)不同,預防性羈押強調的是「未來風險」。例如一名多次酒駕的駕駛,雖本案尚未判決,但若證據顯示其持續飲酒駕車,法院可認為有再犯危險而裁定羈押。這制度的目的,是避免社會危害一再發生,而非懲罰過去行為。
這次修法為何特別擴大預防性羈押範圍?
此次修法的核心,在於回應近年社會高度關注的重複性犯罪問題,例如酒駕致死、詐騙集團反覆犯案、性影像外流等。這些犯罪具有「高度再犯性」與「持續危害性」,若僅依傳統羈押條件,往往難以及時阻止。因此立法者將多項罪名納入,讓司法機關在風險明確時,能提前介入。例如詐騙車手被釋放後立即再犯,就是典型修法背景案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