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5年06月24日節目
堯堯 2026-06-24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唐惠龍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網路世界不是法外之地! 鄉民必備個人資料保護指南
網路不是發洩情緒的地方!一不小心就觸法,你一定要懂的個資紅線與刑責關鍵!你有沒有想過,我們每天滑手機、發限動、留言、轉貼,看似再平常不過的動作,其實可能已經踩在法律邊緣?
邀請臺灣高等檢察署 唐惠龍檢察官,帶大家一起了解在網路世界裡,「個人資料」到底能不能用?怎麼用?很多人以為「只是發洩情緒」、「只是分享」,但一個不小心,可能就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甚至留下前科!今天這一集,絕對是每一位鄉民都必修的一堂法律課!
什麼是「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1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 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 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 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就是指任何可以讓你「直接」或「間接」認出某個活生 生的人的資訊。 •
直接識別:一看到這個資料,不需要猜就能馬上知道是誰,例如真實姓 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是拍得很清楚的臉部照片。 •
間接識別:雖然資料上沒有寫出全名,但只要把電話號碼、通訊軟體帳 號(如 LINE ID)、就讀學校、主修學科、家屬關係或居住大樓名稱等片 段資訊「拼湊、連結」起來,大家就能猜出是指哪一個人。這些在法律 上通通都算受到保護的個資!
個人資料的三大法律關卡 當我們在生活中接觸到別人的個人資料
時,法律規範了三個核心行為
蒐集2:指的是用任何方式取得別人的個人資料。 •
處理3: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 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意指的是為了 建立檔案或使用,把個人資料拿來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或複製。 •
利用4: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係指的是把蒐集到的個 資拿來使用,例如把資料傳給別人或貼到網路上。
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我們利用別人的個人資料時,原則上必須在當初蒐集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除非有增進公共利益等法律特別允許的例外,否 則不能利用,更不能將蒐集所得個人資料隨便亂貼。
該定義係規定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 條第1款2規定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3 款 3 規定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4 款 4 規定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5款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條 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 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 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網路世界容易踩中的個資地雷許多人常常因為一時好玩或跟別人
吵架生氣,就在網路上做出公審、讓大家來評評理的行為。
以下是法院實際判決的真實案例,大家一定要引以為戒:
(一) 打網遊吵架,公開對方電話或姓名「求整人方法」在線上遊戲或社群軟體跟別的玩家發生爭執,絕對不能因為好玩 或想發洩憤怒,就把對方的真實姓名、手機號碼或臉書對話截圖 貼到網路上。如果發文故意編造故
事、影射對方背景,或是號召網友去打爆對 方電話「求整人方法」,會嚴重侵害他人的隱私權與資訊自決權。
買賣不爽,賣家公布買家姓名地址到網購黑名單在網路平台購物發生退換貨糾紛時,賣家絕對不能因為覺得買家 很惡意,就把買家的真實姓名、電話與聯絡地址公開在臉書的黑名單社團裡。買家交易時留下的個資,只能用在寄送商品或連繫交易的必要範 圍內,拿去上網發文叫大家「公審慣犯」,就是違法利用個資。
不滿糾紛結果,上網爆料鄰居的職業與家人店名 o 因為生活或鄰里糾紛(例如懷疑寵物被傷害)而對鄰居不滿,即 使司法機關已經做出處理,也不能私自在社群網站「爆料社團」 或影音軟體上公開鄰居的姓名、住址。更不能連帶公布鄰居家人開的藥局、電腦公司名稱與招牌照片,這種不理性的公審行為,會同時犯下個人資料法第 41 條第 1 項與刑法的加重誹謗罪。
債務糾紛找錯人,搬出對方無辜小孩的名字與學校如果跟別人有財務或詐騙糾紛,在向對方求償或交涉時,絕對不 能在對方親屬居住的社區大樓外面舉牌示眾。特別是絕對不能把與案件無關的親屬、甚至是他們在學未成年子 女的姓名(或名字最後一個字)、就讀學校公開,這種利用個人資 料逼人出面的手段,會嚴重損害未成年人的人格權與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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