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5年07月08日節目
堯堯 2026-07-08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康惠龍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這樣做竟然犯法?不可不知的文化資產保存法!
一時好玩、一時方便,可能換來刑事責任!從真實案例認識文化資產保存法,守護歷史、文化與自然,共同避免誤觸法網。
大家出去旅遊時,看到漂亮的石頭,會不會想帶一顆回家?看到古蹟、老街、廟宇,會不會忍不住想留下自己的名字?如果自己的土地上有一棟百年老屋,是不是就可以自己決定拆掉?
相信很多人都會回答:「應該可以吧?」「又不是偷東西,也沒有破壞很嚴重。」但是今天要告訴大家,答案可能完全相反!許多人因為不知道《文化資產保存法》,原本只是想留下紀念、表達意見、整理自己的土地,最後卻變成刑事案件,甚至被判刑、留下前科。文化資產保存法保護的不只是古蹟,更包含古物、自然保留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以及具有文化價值的重要場所。它保護的是全民共同擁有的歷史記憶,也是留給下一代最珍貴的文化資產。
今天臺灣高等檢察署康惠龍檢察官,透過真實案例,帶大家破解最容易誤踩的法律地雷,也提醒大家哪些看似不起眼的小動作,其實可能已經觸犯刑法與文化資產保存法。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常在大自然裡踏青,或者到古色古香的廟宇、老街、古蹟朝聖。但你知道嗎?有些我們以為「沒什麼大不了」的小動作,像是順手撿顆石頭留念、在斑駁的牆上塗鴉寫字、甚至是在自己的私有土地上拆除老房子,竟然有可能會讓你背上嚴重的刑事責任,甚至面臨「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罰!今天我們就要透過真實案例,帶大家一起來瞭解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
大眾常見的文資法律四大誤區
誤區 1:大自然裡的石頭,喜歡就可以順手撿回家?許多民眾誤以為野外的溪流、山林屬於大自然,撿拾幾顆石頭當紀念品或泡澡用並不違法。如果該區域已被政府公告為自然保留區1(例如特定稀有礦石的保留區),即便你只是「徒手」撿了幾顆石頭,也會同時觸犯刑法的
竊盜罪與文資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7 款改變破壞自然保留區之自
然狀態罪。
只要事後洗得乾淨,噴漆、塗鴉就不算毀損?常有抗議群眾或塗鴉創作者認為:「我用的是水性漆或一般顏料,僱工用清水或去漬油刷一刷就乾淨了,建物本體又沒有壞,怎麼會是毀損?」古蹟與古物重在保持「原有莊嚴外貌與形貌」。法律上對古蹟的「毀損」,不以結構損壞或無法使用為限2。只要你的行為改變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 75 年 6 月 27 日起,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先後指定公告了淡水河紅樹林、關渡、坪林臺灣油杉、哈盆、插天山、鴛鴦湖、南澳闊葉樹林、苗栗三義火炎山、澎湖玄武岩、阿里山臺灣一葉蘭、出雲山、臺東紅葉村臺東蘇鐵、高雄烏山頂泥火山、大武山、大武事業區臺灣穗花杉、挖子尾、烏石鼻海岸、墾丁高位珊瑚礁、九九峰等 19 處自然保留區,並指定管理機關管理,以維護及管理臺灣具有代表性的生態體系、或具有獨特地形地質意義、或具有基因保存永久觀察、教育研究價值之區域,並於 110 年 12 月 20 日公告廢止關渡自然保留區,現存 18 處國定自然保留區。澎湖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北市政府及臺南市政府亦分別依法指定「澎湖南海玄武岩自然保留區」、「旭海-觀音鼻自然保留區」、「北投石自然保留區」及「龍崎牛埔惡地自然保留區」等 4 處自然保留區。申請進入林業保育署管轄自然保留區,請使用「自然保護區域進入申請系統」進行線上申請;各地方政府管理之自然保留區,請逕洽縣市政府。引自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網頁 https://www.forest.gov.tw/reserve按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成立毀損古蹟罪。此與刑法第 354 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成立毀損器物罪,二者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尚有不同。
比較言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毀損」二字,自文義解釋,固可包括毀棄、損壞二種行為態樣,但不含致令不堪用之情形,且不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必要。可知,毀損古蹟罪,構成要件較刑法毀損罪為嚴苛,不以致令不堪用為必要,且法定刑較刑法為重,也非如刑法列為告訴乃論之罪,寓有對古蹟特加保護之意。又本罪之行為客體為「古蹟」,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 條第 1 目:一、有形文化資產(一)古蹟: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 條明定:為保存及活用它的外觀,貶抑了它原有的歷史、文化或藝術價值,或者在清洗過程中可能減損原本的建材材質,就構成文資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毀損古蹟罪。而且,這項處罰不僅限於古蹟本體,連旁邊的廁所、展間牆面或指引牌等「附屬設施」,都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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