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5年09月30日節目

堯堯 2026-09-30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羅嘉薇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欠錢沒還被提告詐欺罪,會成立嗎?「欠錢沒還=詐欺?借錢不還到底會不會坐牢?」從「借款」到「詐欺」只差一線?破解民眾最常誤解的法律紅線——關鍵不是「錢有沒有還」,而是「借錢當下有沒有騙!「朋友跟我借錢,結果一直拖、一直躲,最後乾脆不接電話,我可以告他詐欺嗎?」「我當初真的有打算還,只是後來失業、做生意失敗,真的還不出來,結果對方告我詐欺,我是不是就要坐牢?」這些問題在生活中非常常見,而且也是民眾很容易誤解的法律問題。很多人直覺會認為:「借錢不還就是騙錢!」但法律上並不是只看最後有沒有還錢,而是要回頭檢視一個非常重要的時間點「借錢的那一刻,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如果當時是真實借款,雙方也知道借款原因,只是後來因為失業、生意失敗、家庭變故或其他經濟因素,導致沒有辦法依約還錢,原則上比較接近民事上的債務不履行。但是,如果借錢當下就已經設計好一套謊言,例如虛構生病、虛構投資、偽造財力證明,讓對方因為相信這些假資訊而交付金錢,那就可能跨進刑事詐欺的範圍。
臺灣高等檢察署羅嘉薇檢察官,從檢察實務角度,帶大家一次破解「欠錢不還是不是詐欺?」這個生活中非常容易踩到法律誤區的問題!
引言:向朋友借錢無力償還,朋友告我詐欺罪,會成立嗎?事實上很多人對詐欺罪的內涵有所誤解,以為欠債不還就等於詐欺,但其實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在法律上很嚴格,並不是那麼容易構成。刑法詐欺罪的規範目的雖然在於保障個人財產法益,但刑事處罰更側重在行為人手段的不法性,單純的債務糾紛,並不等同於「刑事不法」,混淆民事、刑事救濟的區分,除讓個人權益保障的實現迂迴曲折耗時耗力外,也虛耗檢察機關的辦案能量。
刑法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刑法採取無罪推定、罪疑為輕原則且遵循嚴格的證據法則。債務糾紛「可以」提告詐欺,但非常難成立。單純的欠錢不還屬於民事案件,只有當債務人在借錢當下就具備「不法所有意圖」(從頭到尾都沒打算還)並「施用詐術」(如捏造假的財力證明或虛構投資理由),導致債權人誤信才給錢,才會構成刑法的詐欺罪。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的構成要件為:
1. 行為人有主觀的不法所有意圖:意圖透過施詐,來謀取他人財物或獲得利益。
2. 行為人有主觀的詐欺故意:知道自己施詐會造成他人財產損害,又故意為之。
3. 行為人有實施詐術之客觀行為:積極或消極的扭曲或傳遞不實資訊,包含有 告知義務卻不告知之事實。
4. 被害人誤信不實資訊而為變動財產之行為:被害人是基於加害人的詐術,而做了不當的財產處分。
5. 財產的變動損失必須與詐術行為有因果關係:加害者獲得不法財產或利益,與被害者損失財產有關。
要成立詐欺罪,檢察官和法院主要看以下兩大關鍵要件:
1. 什麼情況下「不會」成立詐欺?(民事糾紛)
如果你在借錢的當下,符合以下狀況,通常只屬於民事糾紛,檢察官會做出不起訴處分:有還款意願與能力: 借錢時名下有財產、有穩定工作,且原本打算要還。因不可抗力倒閉或失業: 借錢後因為經商失敗、突然被裁員、生病等突發狀況,導致後來「無力償還」。曾有還款紀錄: 借款後陸續有還過一部分的錢(即便後來沒還完),這能證明你一開始並沒有騙人的意圖。
2什麼情況下「會」成立詐欺?(刑事犯罪)債權人(告你的人)必須拿出證據,證明你在「借錢的那一刻」就在設局騙他。例如:虛構借錢理由(施用詐術): 謊稱要開刀、父母住院、公司週轉,但實際上把錢拿去賭博、揮霍或還別人的債務。一開始就打算賴帳(不法所有意圖): 借錢時已經嚴重負債、根本沒有任何還款能力,卻隱瞞事實繼續借錢,且拿到錢後立刻封鎖對方、人間蒸發。提供假擔保: 拿假的本票、假的地契或別人的財物抵押給對方。
為什麼債權人明知是債務糾紛,仍要提告詐欺?在實務上,債權人很常將民事糾紛包裝成刑事案件提告(法律上稱為「假性財產犯罪」),其核心動機主要有以下三點:
1. 以刑逼民(最主要原因)
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往往曠日廢時,且就算勝訴,若債務人名下沒財產也拿他沒轍。但刑事詐欺罪一經判定可能面臨有期徒刑,債權人希望利用坐牢的恐懼與留前科的壓力,迫使債務人主動現身、吐出錢來和解。
2. 利用國家公權力尋人或發掘證據民事?訟中「誰主張誰舉證」,債權人必須自己找證據、查地址。但如果提告刑事詐欺,警察與檢察官就會介入調查,國家機關可以依法傳喚債務人、調閱銀行帳戶走向,債權人便能「免費」利用公共資源來找人或索取資料。
3. 節省民事裁判費直接打民事官司需要依比例向法院繳納裁判費(俗稱規費)。如果先提告刑事,一旦檢察官認定詐欺罪並提起公訴,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時可以免繳民事裁判費,降低討債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