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打電話罵派出所員警,會有刑責嗎?

Written by on 2019-07-19

新聞發想: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914480

台南市沈姓男子有妨害公務前科,去年12月間打電話到台南市麻豆警分局總爺派出所,要找所長講電話未成,沈涉嫌以五字經不雅髒話辱罵接電話謝姓警員,台南地院依沈觸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判處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說,沈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4年確定,甫於去年10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沈於去年12月25日凌晨零點25分,在他住處撥打電話至麻豆警分局總爺派出所,因欲與所長通話未果,對依法執行職務謝姓警員當場辱罵五字經髒話,經警法辦、起訴。

法官審酌沈前案所犯妨害公務罪案件和此案所犯的罪,其罪名、侵害法益種類均屬相同;又前案去年10月19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監,沈執行完畢後約2月即再犯本案,沈告漠視法令,對刑罰反應力確屬薄弱。認為沈有加重其刑之必要,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裁量加重本刑。

法官認為,沈不知克制自我行徑,僅因一時不滿,即率爾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時,出言辱罵執勤員警,輕忽員警依法執行公權力,所為不僅蔑視國家公權力,也有損公務員執法 尊嚴,惟念他犯案動機、手段、情節、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而判處拘役50天,並得易科罰金。

Q&A

一、 打電話到派出所罵警察,有刑責嗎?
刑法第140條規定: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二、 如果是警察在進行取締或逮捕時,當場毆打或攻擊警察,又如何呢?
刑法第135條規定: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如果是累犯時,怎麼辦?
刑法第47條規定: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備註:
本條文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108年2月22日釋字第775號解釋,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