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肇事逃逸的法律責任

Written by on 2019-06-05

上週五(5月31日),大法官做成第777號解釋,這號解釋是關於刑法肇事逃逸罪有沒有違反憲法的問題。這號解釋一共有3位人民、11位法官,共19件聲請案分別提出併案審查,可以說是大法官待審案件排行榜的第一名。為什麼肇事逃逸罪,會有憲法上的問題?什麼情況,會構成肇事逃逸?在大法官解釋後,又會改變什麼?今天的生活法律,讓我們來談談肇事逃逸的法律問題。

一、什麼是肇事逃逸?肇事逃逸罪最早是在民國88年所制定,增訂在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為肇事逃逸的情況還是層出不窮,造成許多悲劇,立法者在102年的時候,將法定刑提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

肇事逃逸的要件有四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這邊有幾個重點要跟大家說:

第一,動力交通工具:包括貨車、汽車、機車、電動自行車等具有動力的交通工具。

第二,肇事:這是指跟被告的駕駛行為有關而發生事故。過去,實務會認為不管駕駛有沒有過失,只要發生事故後逃逸,都算是肇事逃逸罪。但這次的大法官777號解釋,改變了這個實務見解,認為如果把駕駛人無過失的情況,也納入「肇事」的範圍,這並不是一般人可以理解或預見,不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而違憲。因此,從777號解釋之後,只有在駕駛對事故的發生有「故意或過失」的情況,肇事後逃逸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如果駕駛對事故沒有過失,即便事後未經同意、留下聯絡資料離去,也不會構成肇事逃逸,除非將來立法院更明確的修法。不過,在這邊要跟大家提醒的是,許多朋友在發生車禍後,時常會覺得自己沒有過失,但實際上有沒有過失,往往就是法庭上攻防的重點,可能需要專業單位鑑定、法院調查審理後才能確定,並不是說自己以為沒過失,之後就真的一定沒過失。換句話說,發生車禍不管怎樣,最好還是留在現場照護傷者,留下自己的聯絡方式,把相關的程序走完再離開。

第三,致人死傷:刑法如果沒有特別過失的話,是只有處罰故意犯。駕駛對事故發生後,被害人死傷要有所認識。但實務上,許多被告會抗辯說自己不知道對方有受傷。遇到這種情況,法院會從客觀事實來加以判斷。

第四,逃逸:為躲避責任而逃離不見蹤跡,比如:未等待警方人員到場處理,或無獲得他方人員同意,或不留下日後可以聯繫的資料,即逕自離開現場,實務上認為包含離去後折返,卻沒表明肇事身分。

二、除了刑事罰以外,有其他行政罰責任嗎?有的,除了刑法的肇事逃逸罪之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其實也有類似的規定,會有罰鍰、吊銷駕照的行政罰規定,而且就發生事故後應該做的事情,更具體的規定。

其中,第62條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除非是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此外,第4項也規定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三、為什麼這麼多法官聲請釋憲?主要是因為肇事逃逸罪的刑度實在是很重,102年之前的刑度是6月以上5年以下,現行的刑度則是1年以上7年以下。如果要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前提都是法院判決6月以下。換言之,如果法院沒有使用其他減刑規定,那被告只要構成肇事逃逸罪,入監服刑的機會就很高了。實務上的法官,可能會遇到一些很邊界的個案,像是被告無過失,或是過失很小、被害人受傷很輕微,但所要承擔的刑度卻很高。也是因為這樣的原因,才會有11組法官分別提起釋憲聲請。

四、大法官說了什麼?
777號解釋可以分成兩個部分。
第一,如果駕駛就事故的發生沒有故意或過失,純粹是因為不可抗力,或是其他車輛、被害人的過失所造成的情況,大法官認為把「肇事」的概念包含到「就事故的發生沒有故意或過失」,不是一般人可以理解會預見,違反明確性原則而無效。除非之後立法院修法,將「就事故的發生沒有故意或過失」的駕駛人納入,不然的話並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但是還是要強調,有沒有過失往往不是當下可以確定的,發生車禍還是留在現場,萬一認定的結果有過失,就很可能還是會構成肇事逃逸罪。

第二,現行的1年以上7年以下,如果說個案的情節輕微,造成被告無法易科罰金而有顯然過苛的情況,會違反罪刑相當、比例原則。但多少的刑度適當,大法官並沒有說,而是設定了2年的期限給立法院修法,逾期沒修的話,在這個範圍就會失效。

另外,大法官也補充說,如果之後立法院要把「就事故的發生沒有故意或過失」逃逸的駕駛,也納進來,應該要廣為宣導,讓民眾知道不管有沒有過失,都要留在現場。

五、提醒:乘客肇事,駕駛也要留在現場
最後要跟大家提醒的是,最高法院有相關的判決指出駕駛人與其乘客是一整體,例如:駕車者臨停違規、下車離開,或車上乘客違規亂丟物品或隨意打開車門等,一旦肇事而逃逸,無論車內違規的一方係親友或一般人員,對於受害的另方,都應共同構成一整體,居於保證人的地位,也會該當肇事逃逸罪所規範的肇事概念。所以,司機朋友們,千萬別以為,肇事的是乘客,駕駛就可以離開喔,還是留在現場把事情說清楚、讓傷者得到救護後才離開,這樣才圓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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