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開車撞到人的法律責任

Written by on 2019-03-21

台北市忠孝西路重慶北路口在3月12日晚間6點45分發生死亡車禍,當時43歲葉姓女子步行通過斑馬線,但一輛三重客運704公車右轉時疑似視線死角,當場撞倒並輾過葉女頭部。救護人員到場後,立即實施CPR並將人送往台大醫院急救,但葉女仍在晚間8點左右宣告不治。

周姓司機供稱,當時他要從重慶北路右轉忠孝西路,有稍微停下查看後照鏡,以為沒路人通過才右轉,沒想到突然聽到聲響,下車查看才發現輾到人。但有目擊者指出,司機第一時間沒有發現肇事,直到周遭路人示警才停車查看。目前警方正在釐清肇責歸屬。

(一)駕駛公車肇事及駕駛一般自小客車肇事,而導致有人受傷時,法律責任有沒有不一樣?
法第284條規定: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這條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刑法第287條規定),所以要在事情發生6個月內提出告訴。如果提出告訴後,雙方和解,當然可以撤回告訴。

(二)接續上題,如果被撞到的人死亡的話,刑罰的法律責任又如何?
刑法第276條規定: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三)本案情形,被害人的家屬可以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請求犯罪被害補償金嗎?
在本案,如果經調查後,認為公車駕駛有過失時,被害人的家屬可以請求遺屬補償金。
所謂的遺屬是有順序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6條)
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妹。
前項第二、三、四款所列遺屬,申請第9條第1項第3款(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所定補償金者,以依賴被害人扶養維持生活者為限。

(四) 遺屬補償金的內容為何?
1、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40萬元。
2、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30萬元。
3、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100萬元)
4、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40萬元)。

(五)是不是不管案件發生多久,都可以申請補償金?
自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已逾二年或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已逾五年者,不得為之。(第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