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你我生活中的好朋友

Written by on 2019-03-11

從網路上訂大麻膠囊,構成什麼罪?
最近有一個新聞提到,丈夫因為妻子罹患癌症末期,看到網路上有大麻可以治療的偏方,因而從美國訂購含有大麻成分的膠囊,當包裹入關的時候,被海關查獲。起訴後,法院考量他的特殊情況,因為他偵查審理中都自白,加上情堪憫恕減刑兩次後,判處1年9月,並給予緩刑2年。

今天的生活法律,我們來談這個案子裡面,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問題。

一、網路訂購大麻膠囊進口,所構成的罪嫌
(一)大麻是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把毒品分成四類,從第一級到第四級,大麻、安非他命都屬於第二級毒品、海洛因屬於第一級。不管是哪一種毒品,都不可以持有、施用、製造、運輸或販賣。另外,大麻也是行政院依據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所頒訂「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之公告管制進出口物品,不可以私運進出口。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以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網路上訂購大麻,從國外進口,這是一種運輸行為,會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大麻罪,這是一個很重的罪,跟製造、販賣毒品是同一條罪名。此外,因為大麻是管制進出口物品,也會構成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被告的一次的訂購毒品進口行為,同時構成兩個罪名,依照刑法規定,應該從重的刑度來論罪。比較重的刑度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法定刑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怎麼樣可以給緩刑?
新聞中提到法官考量他的特殊情形,因此給予緩刑兩年,那麼緩刑是什麼呢?怎麼樣才可以獲得緩刑?
(一)什麼是緩刑?
所謂的緩刑,是指暫時不執行刑罰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經過之後,如果緩刑沒有被撤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就好像沒有被判過刑一樣。
(二)緩刑有什麼要件?
緩刑有兩個要件。
第一,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第二:則是和被告的前科有關,要滿足下面兩種情形之一:
1.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2.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簡單來說,當法院在判決的時候,先看被告有沒有因為故意犯罪被判過徒刑,如果沒有,就符合第一種可以緩刑的情形。
如果被告曾經因為故意被判過徒刑的話,也不是不能給緩刑,「這個徒刑執行完畢的時間,必須距離法院宣判的時間已有五年以上,法院才能給緩刑的機會。
如果前案是過失犯,像是發生車禍撞傷人涉犯的過失傷害,不管執行完畢在什麼時候,後案都還是可以緩刑。
(三)緩刑的期間有多長
緩刑的期間是2-5年,由法官來決定。
(四)緩刑可以付條件嗎?
可以的,法官給緩刑時,可以附上一些條件,包括:
1.向被害人道歉。
2.立悔過書。
3.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4.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5.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6.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7.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8.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五)緩刑會被撤銷嗎?
如果被告在緩刑期間犯罪,被判一定以上的刑度確定,或是沒有履行條件,都可以能讓緩刑被撤銷。撤銷之後,被告就要去執行原本的刑罰。

三、法定刑7年以上,法官為什麼可以判1年9月?
本案的另外一個法律問題是,被告涉犯的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的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法定刑是7年以上,應該是不符合「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的緩刑要件,但為什麼法官最後只判了1年9月,而可以給緩刑?
(一)兩次減刑
主要的原因是本案被告符合兩種減刑事由,依照刑法規定,有兩種以上減刑事由時,遞減之,也就是減了可以再減。另外,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原則上就是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這件被告的減刑事由包括:偵審自白跟情堪憫恕。
(二)偵審自白減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運輸毒品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這裡的自白,是係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承認自己全部或主要犯罪事實。如果被告在檢察官偵查、法院審理時都自白犯罪,是可以減刑的。法定刑原本是7年,減刑最多可以到1/2,可以來到3年6月。
(三)情堪憫恕減刑
依照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當法院審酌一切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然給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時,在情輕法重的情況下,可以減刑。本案被告是因為聽信謠言,為了治療妻子,情急之下,才犯下運輸第二級毒品的重罪,即便判最輕的法定刑3年6月,一般人還是會覺得太重了的情況下,法官可以動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從3年6月減到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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