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撿到錢而據為己有的法律效果

Written by on 2019-03-11

新竹一名女子在逛商場時見到地上有2張千元鈔,趁四下無人之際將之占為己有。警方循監視器找到她,女子雖將2張千元鈔交返並賠償5千元給失主,但仍遭警方以侵占罪嫌法辦。法官認為,女子已盡力修復犯罪所造成的損害,情輕法重,且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依刑法59條減輕其刑,再依刑法第61條規定判處免刑,期勉被告經此教訓後,能深切惕勵,再勿重蹈覆轍。

49歲的李姓女子2018年晚間在一家文具商場逛街,結果眼一撇發現地上有2張千元大鈔,李女見四下無人竊喜的彎腰撿錢,將2張千元鈔放進口袋,以為神不知鬼不覺,離開商場。

在商場掉錢的李男,慌張回到商場找遺失的2千元,並請商場調閱監視器,查看錢被誰拿走,發現正是李女將千元鈔撿走,因而報警抓人。警方循線找到李女,李女見自已撿錢的身影被清楚拍下,無法狡辯,只好將2千元交給警察;同時警方也依侵佔罪嫌法辦李女。

李女向法官坦承犯行,同時再賠償失主5千元,終於獲得諒解。法官審酌李女素行良好,明知撿到2千元是他人遺失的物品,卻不思發揮公德心送請警局招領,反圖一己私利,侵占入己,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觀念,實在有不該,考量她犯後態度良好,且侵佔金額不多,也已將2千還給李男,還賠償對方5千元,獲得諒解。

法官認為,李女已盡力修復犯罪所造成的損害,僅一時失慮犯罪,但是本案是情輕法重,且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依刑法59條減輕其刑,仍嫌過重,因此再依刑法第61條規定判處免刑,期勉被告經此教訓後,能深切惕勵,再勿重蹈覆轍。

(一)在路上撿到東西,而據為己有的話,會有刑責嗎?
刑法第337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如果是因為工作上的原因而收到客人交付的錢,卻沒有拿回公司入帳,那刑責會比較重嗎?
刑法第336條規定: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如果只是侵占朋友的東西,而不是工作上的原因的話,那刑責有沒有不一樣?
刑法第335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四) 親屬之間的侵占,刑責的規定有沒有不一樣?
刑法第338條規定: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38條規定準用第3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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